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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案例【3-4】

2012年,张某某、陈某兰、刘某华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张某某持股40%,陈某兰持股30,刘某华持股30%。2015年,张某某与陈某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40%的股份以400万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兰,陈某兰应先支付200万,张某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陈某兰支付另外200万元。现张某某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经多次催促,陈某兰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面对这种情况,张某某应当如何处理呢?

具体解读

股权转让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而本案实质上属于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让人按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因此付款是受让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受让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某可以要求陈某兰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拖欠的转让价款,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张某某可以要求陈某兰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如果陈某兰坚持不付款,张某某可以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陈某兰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经张某某多次催告,受让方仍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张某某可以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工商登记变更回转让之前的状态,并且,因违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张某某仍然可以要求陈某兰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以上两种方案的选择,需要转让方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受让方出现重大经济危机,继续履行已经无法实现,这时转让方可以主张解除协议,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反之,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协议。本案也给予公司股东们一定的警示,其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节点至关重要,双方需综合考虑;其二,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对双方的违约责任明确约定,以约束对方履行义务;其三,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为自己留下基本保障,避免钱、权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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