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回收微信号(北京蜜蜡回收微信号)

随着网络通讯的普及,微信被赋予了通讯、支付等功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把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当做商品买卖来牟取非法利益,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日前,连南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谢某因买卖公民个人信息400多条,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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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使用“X蝠”、“X机”等手机聊天软件,在多个聊天群发布收购、出租微信号的信息,并与下家任某等人联系,先后收购多个微信号。

据被告人谢某供述,其起初是为了寻找兼职才接触到这个非法产业。2021年4月初,谢某在某贴吧寻找兼职时发现了“商机”,便通过注册“X蝠”“X机”等聊天软件,并加入了多个业务聊天群,开始买卖公民信息,以从中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利。

2021年5月,连南县某群众报案称被人用微信冒充“县长”实施诈骗(未遂)。经侦查,冒充“县长”作案的微信号是河北省某中学生出租给同学任某使用的。任某又将此微信号转租给X蝠号名为“高某”的上家。任某在不清楚上家收购微信号作何用途的情况下,收购了十多个同学的微信号转租给本案被告人谢某及X蝠号为“高某”两个上家,收受从被告人谢某处转入的11笔非法所得共计1900多元。

被告人谢某转租的微信号均具有手机号码、账号密码等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特征,且其明知转租给上家的微信号有可能被用于网络违法犯罪,还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收购的微信号转租给上家获利,致使所经手联系转租的微信号先后被用于两起诈骗案件。经统计,被告人谢某转租微信号获利的行为共侵犯了400多条公民个人身份信息,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余元。

法院审理

连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上家收购微信号用于实施违法犯罪,仍向他人非法收购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出租给上家,从中赚取差价,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网络时代,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将微信、QQ等通讯工具作为犯罪的媒介,通过收购、出租、出售通讯工具账号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给他人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干扰,而且极容易诱发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社会危害极大。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生活中应当审慎提供个人信息,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出租、出借或者出售,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自己也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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