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查老赖平台(国家老赖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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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很多的P2P网贷平台都一直在说借款人欠债是“老赖”,但是从来没有关系过他们是否真的还欠P2P网贷平台的“债”,甚至可以说,到底是借款人欠网贷平台平台的“债”还是网贷平台欠借款人的“钱”,这一点恐怕没有人真正的了解过吧。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只要大家听到这些网贷平台说借款人欠他们的“债”,大家先入为主的观念就会认定为借款人就是欠了网贷平台的“债”,说实话,借款人到底欠不欠网贷平台的“债”,所有人都没有办法搞清楚,甚至于可以说,在P2P网贷行业,到底谁欠谁的钱,这一点还真的不好说。

河南郑州的宋女士从2017年开始就在上海一家名为“贷上钱”的网贷平台借款,每一次借款的金额是2000元到3000元不等,但是,宋女士银行到账的记录却是借2000元的话,实际到账却是1750元,借3000元的话却是2750元,而这一进一出这些网贷平台就赚了500元,这是多么高的利率啊。

而宋小姐在这家名为“贷上钱”的网贷平台一共借了7次,每一次都存在预先扣除的500元,也就是大家经常听电视上说的“砍头息”,而这7次借款的周期每一次都是14天,而就是这14天,借款人却要付出500元的高额费用,这7次的借款被扣除的“砍头息”一共是3500元,而宋小姐最后一次借款是在这家网贷平台借款了2000元,实际到账的却是1750元。

按照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说,这家名为“贷上钱”的网贷平台预先扣除的500元服务费是可以退还的,而宋女士所借的债务是可以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偿还的,更准确地说,这家名为“贷上钱”的网贷平台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超36%以上的年化利率借款人是可以要求网贷平台返还的,既然是可以要求返还的钱,那么就是借款人的钱了,网贷平台长期霸占借款人的钱,而且经过借款人多次要求还款都遭到拒绝的情况来看,网贷平台就是摆明的“老赖”行为。

更可笑的是,明明相互抵账后,网贷平台还欠借款人的钱,到头来却是网贷平台委外“身份不明”人员对于借款人实施侵害,甚至于,还采用了威胁恐吓、侮辱的涉黑行为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试想一下,到底谁才是真正的“老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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