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创业机会的概念的说法中正确的是()(以下关于创业机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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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人才培养、国之大者、职业教育、人类命运共同体、行政文件规范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石伟、穆润璋: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石伟、穆润璋认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更加需要重视人才自主培养,这就对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培养更多适应高质量发展、高水平自立自强的各类人才。具体而言,要将党管人才作为人才工作最根本原则,不断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确保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其次要营造良好人才成长环境,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创新和完善人才评价考核等多方面机制,以创新驱动人才制度发展完善,在人才制度创新上下更大功夫,努力营造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人才成长环境。再者要强化人才激励机制,推出更多举措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让人才有更多创业机会、更大干事舞台、更广发展空间。

摘编自《人民日报》

【朱昌荣、刘文星:从“国之大者”的历史内涵中汲取精神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朱昌荣、刘文星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国之大者”体现着国家治理中关于国势、国运等重大问题的战略性思考,反映出一个历史阶段的突出任务,彰显着一个历史阶段治国理政的突出特点。由于每个历史阶段都面临不同的社会环境,也会出现新的问题,自然便会形成特定的“国之大者”。 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对“国之大者”的认识,充分展示了丰富的治国理政思想,也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历史启示。“国之大者”在于固本。固本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古代君臣对农事、民生、教育等国家根本性、基础性事务的长期关注与重视,就是从根本上处理好“国之大者”。“国之大者”在于践行,宏观层面关乎国之兴衰危亡和国计民生,微观层面则是由诸多具体的问题组成,不仅能从各群体对国计民生的反思与建言体现出来,更能通过各群体对其职责的认真履行得以实现。“国之大者”在于居安思危。古人在对“国之大者”的讨论中,时刻关注危害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诸多有关“国之大失”“国之大患”等的认识,得到了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的历史经验。广大党员干部应站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点,深入领会这一概念的丰富内涵和时代指向,对“国之大者”做到心中有数。

摘编自《光明日报》

【熊丙奇:扭转升学政绩观才能办好职业教育】

熊丙奇认为,我国职业教育存在低人一等以及职业院校不安于职业教育定位的问题,与各级政府部门存在的升学政绩观有关。以重高率(被重点高中、示范性高中录取的人数比例)、普高率评价初中办学,以一本率、本科率评价高中学校办学,都是在矮化、贬低中职、高职教育,无形中导致了中职、高职院校不安于职业教育定位,转以升学为导向组织教学。高等教育的合理结构,应当是更多高校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职业技术人才为目标。以考研率评价地方本科院校办学,以专升本率评价高职办学,这种评价导向,与构建合理的高等教育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背离的。我国教育已经进入全面普及化时代,必须扭转升学政绩观,要求所有高校办学者,摈弃升学政绩观,安于学校定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

【徐步:立足时代要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徐步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直面当今世界最重要的问题,为世界的发展和人类的未来指明了正确方向。对我国而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和合理念,爱好和平、天下大同的思想深深嵌入了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一脉相承。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和平发展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中国和平发展的有力保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的必然要求。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三者是有机的整体。只有以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原则为基础,才能真正建设符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所期盼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必然要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它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包容性和普适性,与西方宣扬的“普世价值”有本质区别。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化解全球性挑战的必然要求。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大势所趋,面对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健康卫生等领域的困难和挑战,只有跳出狭隘的本国利益,国际社会才能真正在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的时代找到应对并战胜各种挑战的正确路径。

摘编自《学习时报》

【方军:规范是破解“红头文件”难题的重心】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方军认为,“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由制发主体不明确、程序规则不清晰、内容把关不严格所带来的滥发文、乱发文甚至出现奇葩文件的情况成为影响党和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形象的一大痼疾。因此,规范是破解“红头文件”难题的重心,其要义在于“有规则守规则”。一是要厘清“红头文件”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具体范围应当如何界定,对多种多样的公文形态应当如何取舍,还存在不少歧见。针对这类情况,上海等地采取编制制定主体清单、清单外单位不得制定“红头文件”的做法,值得借鉴、推广。二是严格“红头文件”的制定程序,把握好动议立项、筹备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公布四个重点环节。三是强化“红头文件”的管理监督,制定机关要加强整理汇编工作,要定期开展清理评估和后续相关工作,强化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红头文件”。四是研究推动“红头文件”的国家统一立法。

摘编自《法治日报》

(光明网记者 徐倩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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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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