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是什么意思(会计实质重于形式怎么理解)

最近重新学习了一些会计及税务知识,希望能在CPA备考同时获得实务技能。在学习过程中,对“经济与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不仅仅只停留在之前电视上播出的“经济与法”栏目了。经济社会、法治社会交叉融合,其理论逻辑思维亦有共同处,好比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与法律中的“穿透式审判思维”。

会计信息处理中有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举个例子:明股实债。甲向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认购增资份额),出资100万占比20%股权;同时,甲乙约定:3年后乙以固定价格110万赎回20%的股权,甲不享有经营权。法律形式:甲对乙是股权投资,买了股权就有了股东身份。经济实质:乙以质押股权向甲融资,则这笔所谓的“股权投资”应视为债权性投资,而不是权益性投资。也就是表面上的法律关系并不是会计账务记录的,应按负债收益实质确认。

“穿透式审判思维”最早与金融监管中的“穿透式监管”相关,是司法审判对金融监管领域动态的能动反映。“穿透式监管”,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打破“身份”标签,从业务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连接起来,从而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简单举例来说,不能因为某个合同名目为劳务合同,而不去审查实质内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要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这就是“穿透式”审判的正式出处。可以看出,“穿透式审判思维”旨在通过实质主义司法实现实质正义,避免机械司法、教条司法带来的弊端,促进情理与法理、法律逻辑与法治价值互动融合,进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穿透式审判思维”还与《公司法》中关于“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息息相关,均要求对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予以认定,避免仅以名义之人而无法保护权利人利益。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同样规定,要求以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但同时,“穿透式审判思维”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必须受到商事外观主义法律内部与外部体系、合同相对性等原则和规则的制约,需要在合理运用与防范滥用之间科学衡平,从而保障法的安定性和秩序性,不能因为追求实质正义而忽略程序公正

我们反对形式主义,追求实质正义,透过现象看本质是一种睿智,也是实现法律终极价值的必由之路。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asum.com/63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