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三月和四月,往往是员工离职或跳槽的高发时期,有些企业就将财年结算时间放在五月、六月,也就是在五月、六月才发放上一个财年的年终奖金;那么,员工在奖金发放前离职,企业都默认不会给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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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诚壮师今日分享,关于离职员工的年终奖与十三薪!

案例分析
辞退员工,年终奖照发不误!
天津的一家公司不久前开除公司员工,员工就年终奖问题,将企业告上法庭!
2020年9月,员工张某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6000元以及年终奖等福利,合同约定为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为每年五月核算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并随当月工资发放并合并计算。
到了2022年3月底,由于公司进行战略调整,决定撤除张某所在的部门,同时公司向员工书面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发放经济补偿金。
但张某觉得,马上就是发放年终奖金的五月了,结果拿不到年终奖,就向属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63500元。
而公司则认为年终奖属于激励奖金,在入职时就已经明确告知年终奖发放的条件,但张某已经从公司离职,主张不用发放。
经仲裁、一审、二审的结果,无一例外都支持员工的诉求,企业必须支付张某年终奖。
企业败诉的原因!
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应承担发放年终奖时,所在部门未参与考核的后果,对是否需支付员工年终奖,公司应该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由于公司既未提供员工年终实际考核情况的相关证据,又未对不应发放员工上一年度年终奖的正当性加以证明。
所以最终判决公司要付员工年终奖63,500元。
特别说明: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年终奖金的法律兴致
目前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支付劳动者年终奖。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或是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依据单位的自身经营状况进行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合同主体的劳动者,规章制度中规定的适用于全体或部分劳动者。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的年终奖一般是由企业对员工进行考核后发放,如果单位对其考核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可以少发或不发放奖金;
如果员工离职了,由于未对其进行考核,原则上可以不发放年终奖金。
不过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企业发放奖金,且不论其是否在职: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的具体计算办法的。
2、根据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奖金,且有具体金额或者计算奖金的方法。
3、单位已经对员工做出了对其发放奖金以及具体奖励办法的决定。如果企业找借口反悔,员工则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发放奖金。

企业事务中的法律常识
其实年终奖和十三薪虽然说是奖金,但是却与企业的年度盈利情况和每个员工的贡献有很大的相关性。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单位发放年终奖缺乏具体的相关规定,年终奖的计算和发放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年终奖的有关制度做为判断的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和十三薪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当然不能无缘无故地扣发员工的年终奖以及十三薪。
还有一种情况是离职员工十三薪的发放,还要综合考虑双方约定、公司规定及离职理由等因素。双方对于十三薪发放如有明确约定的,必须按照明确约定来执行的。若无明确的约定则根据公司对于十三薪的规定确定,公司可自行决定十三薪发放的条件以及员工离职时进行折算。
至诚壮师提醒企业经营者,虽然年终奖并非法律强制规定的奖励。
在法律实务中,同人单位为更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而制定了年终奖金,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奖金发放的标准、方式、程序、数额等等,并及时与员工进行宣导与解释,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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