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3月,正值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试图通过倒卖口罩来牟利。他购买了1万只口罩,但收到货后发现这些口罩的质量与验货时的视频大相径庭。实际上,这批口罩只有一片白布,外观看起来像普通的白卫生纸,且质量极其低劣,根本无法使用。虽然张某认为这些口罩是假货,但却无法退回。面对大量假口罩,他感到无奈,只能接受这一事实。为了减少损失,张某开始寻找各种方法试图售出这些口罩,但买家对此并没有兴趣,导致这批货物要么无人问津,要么售出后又被退回。此时,被告人钱某得知张某手中有这1万只口罩,为了谋取利益,双方商量后决定通过微信群宣传谎称自己有正规的口罩货源,并在群中发布一次性医用口罩和KN95口罩等虚假信息,钱某负责联系买家,而张某则负责发货。
在4月,姜某通过微信群的广告与钱某取得联系,准备购买1万只KN95口罩,并先行支付了2000元的定金。为了获取姜某的信任,钱某和张某到药店购回了20多只KN95口罩,伪装成一箱3000只口罩,并拍摄了口罩被剪开的过程和存货状况的视频。姜某通过观看这些视频确认口罩的真实性后,便决定购买并支付了5万元货款。付款后,钱某和张某通过快递将口罩寄出。然而,姜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遂向警方报案。最终,钱某和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在本案审理期间,针对张某和钱某的行为究竟属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还是诈骗行为,法庭内部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和钱某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质产品的行为,且他们的交货和交易过程已经完成。由于销售金额已超过5万元,因此他们的行为符合销售劣质产品罪的构成条件。因此,钱某和张某应被认定为销售劣质产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和钱某只是将少量的KN95真口罩覆盖在假口罩的上面,以此手法欺骗姜某进行验货并支付款项,显示出他们缺乏真实的交易意图,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因此,张某和钱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出售为名进行诈骗,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应该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和处罚。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和钱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其原因如下:
首先,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存在明显区别。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归类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规定,侵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则是针对财产的一种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分子通常通过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受害者因误解而自愿处置财产。尽管两者在客观上都涉及一定的欺骗行为,并在主观上均有非法获利的意图,但实际上有些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算作诈骗,因其同时包含销售和诈骗的成分,使得很难单纯通过行为来明确其所侵犯的法益。因此,无法仅凭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来判断是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还是公私财物的侵犯,从而为其定罪。
此外,交易是否完成并不能准确判断行为是销售伪劣产品还是诈骗。通常,销售伪劣产品的人确实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和行为,只是其产品质量未达标,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销售伪劣产品涉及严重的履约瑕疵,本质上可以视为民事欺诈的一种形式。由于其交易金额较大、情节恶劣,对正常交易秩序造成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刑法进行制裁。相对于诈骗犯罪,实施者通常缺乏真实的交易意图,尽管交易仍有可能发生。例如,在以销售为掩护的诈骗中,交易实际上仅为一种欺骗手段,真正的目的是为了窃取他人财物。所涉及的货物可能价值极低,或者对受害者毫无用处,根本无法实现基本的交易目的。因此,对于以销售为名的诈骗行为,不能单凭交易的存在与否或交易是否完成来判断其行为性质。
再次区分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交易意图。为判断是否具备真实的交易意图,需考虑卖方的交付行为是否能实现买方交易的基本目标。如果没有基本的交易行为,就无法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至于是否构成诈骗罪,则需要从交付物品的价值以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综合评估行为人的真实交易意图。如果交付的货物价值与约定的差距过大,或交付的产品缺乏基本的使用价值,则可以认定为不具备真实交易目的,属于诈骗行为。然而,若交付的物品虽然存在明显瑕疵,但仍具有一定的价值或成本,并非完全无用,则可能会被视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归类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上所述,钱某和张某实际上是通过虚假销售行为实施了诈骗,他们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意图,因此应被认定为诈骗罪。张某拥有的1万只口罩实际上为伪劣口罩,缺乏基本的使用价值,且他并没有正当的KN95口罩供货来源。为了让所销售的口罩能够通过检查,钱某和张某在药房仅购买了20只KN95口罩,显然没有真实的交易目的。换句话说,他们交付的少量真正的口罩只是为了掩盖真相,争取姜某的信任,从而让其愿意付款。因其交付的大部分口罩均为伪劣产品,并且外观及性能与姜某所需的KN95口罩相差甚远,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即便张某等人为减少自身损失将假口罩再次转售,但通过部分真口罩进行的验货交易依然是一个骗局,诱使姜某支付货款。尽管存在交易行为,但不能说明钱某和张某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因此,他们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诈骗罪,而非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法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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