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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言:

这里面的那位评标专家最惨。从头到尾,没有收一分钱的好处费,但是却卷入了串通投标这个窝案当中,并且还是主犯,在这些窝案犯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同伙都坦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的情况下,他还负隅顽抗,认为自己没有收一分钱,不应该被判刑,还提起了上诉。法院认为,除他之外,其余被告人都能坦白交代、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而他拒不认罪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他没有收一分钱的好处费,却干出了这些事情,不知道他在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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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陕01刑终259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军,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退休职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拘传控制,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2月18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军、张**,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先锋,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原系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蓝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昕蓝田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9日被电话通知到案,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甜甜,曾用名刘玉姣,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县,汉族,初中文化,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峰公司”)市场部业务员,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拘传控制,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星,女,1995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专科文化,原系中昕蓝田分公司出纳,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2月29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航,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于西安市高陵区,汉族,专科文化,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1月23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谷磊,曾用名谷永斌,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于西安市灞桥区,汉族,专科文化,巨峰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德恩,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于西安市蓝田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蓝田县书记局长,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民警直接传唤到案控制,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2月19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说明:此处感觉“蓝田县书记,局长”缺了字,经网络查验,周德恩是原蓝田县卫计局局长,曾任某镇书记。出于尊重原文的原因,没有修改,而是以备注形式说明。)

原审被告人胡养缠,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于西安市蓝田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蓝田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曾任蓝田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蓝田县统筹办”)主任,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蓝田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民警直接传唤到案控制,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19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婷,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职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雁塔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电话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佩,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华夏公司招标部业务员,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西安市莲湖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电话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8月24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单位巨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23229K)。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兆斌。

诉讼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职员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先锋、肖军、刘甜甜、潘星、刘航、谷磊、周德恩、胡养缠、杨婷、何佩及原审被告单位巨峰公司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陕011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6月,被告人杨先锋为经营招标代理牟利以其妻名义注册了中昕蓝田分公司。此后,杨先锋通过围标手段,使中昕蓝田分公司取得了蓝田县农村片区XX中心XX段(以下简称“片区XX段”)的招标代理权

2017年8月,安争、安腾(以下简称“安氏兄弟”,另案处理)兄弟俩为承揽片区XX段,利用其与招标方蓝田县统筹办主任胡养缠的关系,以请客吃饭等手段取得了胡养缠的同意后,安腾授意杨先锋为其操作围标。杨先锋与巨峰公司经理谷磊、业务员刘甜甜商定,由巨峰公司出面投标,中标后工程由安氏兄弟实际承建,巨峰公司按工程款的1.5%收取管理费。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前,杨先锋授意张珂等人(另案处理)借用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资质帮巨峰公司围标。胡养缠向杨先锋明示了包括巨峰公司在内的意向入围名单,杨先锋联系被告人肖军等担任招标方专家代表让被告人潘星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屏蔽“难说话”的专家并将围标公司名单传递给肖军。肖军在评标时率先为巨峰公司及其余围标公司打出高某某(说明:此处感觉“高某某”不通,感觉应该是“高分”。但是为了尊重原文,没有修改,而是以备注形式说明其余评标专家跟从,致使巨峰公司及其余围标公司顺利入围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杨先锋从入围公司中挑选出巨峰公司等5家公司参加资格后审让被告人刘航为此5家公司统一制作标书,将巨峰公司的标书做好,使其投标价最接近招标底价其余围标公司的标书依次做差经各被告人系列操作后,巨峰公司以287.88万元顺利中标。安氏兄弟实际施工后,巨峰公司向其收取了23250元管理费

2017年10月,被告人杨婷所在华夏公司通过围标取得了西安市蓝田县XX楼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此后,杨先锋又与刘甜甜、谷磊、杨婷、潘星、何佩、刘航、肖军等人串通,采用前述类似手段借用陕西开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的资质帮安氏兄弟选定的巨峰公司围标,致使巨峰公司以890.25万元中标,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巨峰公司向安氏兄弟收取了81946元管理费

2018年3月,杨先锋的中昕蓝田分公司通过围标取得了蓝田县医院项目招标代理权,安氏兄弟为承揽该项目以行贿等手段取得甲方负责人周德恩的同意后,安腾又授意杨先锋为其串通投标,杨先锋与周德恩、刘甜甜、潘星、刘航、肖军等人串通,采用前述类似手段借用陕西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的资质帮巨峰公司围标,致使巨峰公司以2560.21万元的价格顺利中标,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巨峰公司向安氏兄弟收取了27000元管理费

2018年6月,安氏兄弟为承揽蓝田县XX段XX村XX线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安争帮杨先锋取得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安腾授意杨先锋为其串通投标,杨先锋让刘甜甜等人借了多家公司资质参与围标,在资格预审前让肖军指导潘星等业务员为多个围标公司统一修改投标资料,在评标当日让其员工向肖军提供围标公司名单,并让肖军做参与评标的专家的工作,给其围标公司打高某某(说明:此处感觉“高某某”不通,感觉应该是“高分”。但是为了尊重原文,没有修改,而是以备注形式说明后因甲方认为评分表有蹊跷评分结果不公而废标

案发后,巨峰公司退缴违法所得132196元,刘航退缴违法所得36000元,刘甜甜退缴违法所得6700元

上述事实,有项目资料汇编、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邮件往来记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杨先锋、肖军等人及其同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先锋、刘甜甜、潘星、刘航、谷磊、周德恩、胡养缠、杨婷、何佩及被告单位巨峰公司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肖军多次违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规定接受招标代理人传递的意向入围公司名单在评标过程中为这些公司打高某某说明:此处感觉“高某某”不通,感觉应该是“高分”。但是为了尊重原文,没有修改,而是以备注形式说明致使其他投标公司被排挤出局其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且情节严重,也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先锋、肖军、周德恩、胡养缠在其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肖军外其余被告人及巨峰公司均能坦白交代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先锋、谷磊、杨婷、何佩被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德恩、胡养缠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在蓝田县XX委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均属于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先锋、肖军、刘甜甜、谷磊、潘星的部分串通投标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航、刘甜甜及被告单位巨峰公司能够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先锋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二)被告人肖军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三)被告人刘甜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四)被告人潘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五)被告人刘航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六)被告人谷磊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周德恩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八)被告人胡养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九)被告人杨婷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何佩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十一)被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300000元;(十二)被告人刘航、刘甜甜及被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收取、扣押单位上交国库。其余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追得后上交国库。

上诉人肖军提出,她不是投标人或招标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她没有串通投标的故意和行为,也未收取额外费用,在本案当中她是作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的意愿与其他专家进行了沟通,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肖军并非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客观上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也未收取额外好处,并未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请求法庭对肖军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肖军及原审被告人杨先锋、刘甜甜、潘星、刘航、谷磊、周德恩、胡养缠、杨婷、何佩、原审被告单位巨峰公司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据以证明其实施犯罪的证据业已经过原审法院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军及原审被告人杨先锋、刘甜甜、潘星、刘航、谷磊、周德恩、胡养缠、杨婷、何佩、原审被告单位巨峰公司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上诉人肖军、原审被告人杨先锋、周德恩、胡养缠在其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除上诉人肖军其余原审被告人及原审被告单位巨峰公司均能坦白交代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杨先锋、谷磊、杨婷、何佩被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周德恩、胡养缠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在蓝田县XX委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均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杨先锋、肖军、刘甜甜、谷磊、潘星的部分串通投标未遂,可从轻处罚。刘航、刘甜甜及巨峰公司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肖军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肖军明知杨先锋、潘星等人串通投标仍利用自己的评标专家身份积极参与协助多次违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之规定,接受招标代理人传递的意向入围公司名单在评标过程中为这些公司打高某某说明:此处感觉“高某某”不通,感觉应该是“高分”。但是为了尊重原文,没有修改,而是以备注形式说明,致使其他投标公司被排挤出局,其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招标人的利益亦属串通投标行为,是杨先锋等人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人肖军的犯罪事实,有项目资料汇编、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邮件往来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潘某某秦某某韩某某常某某、周兆斌等人的证言、共同作案人安争、安腾、姚丽萍的供述、原审被告人杨先锋、刘甜甜、潘星、刘航、谷磊、周德恩、胡养缠、杨婷、何佩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亦有上诉人肖军的相应供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肖军的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串通投标罪。上诉人肖军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肖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定罪准确,量刑亦无不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上诉人肖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加亮

审判员李景民

审判员 康妹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穆泓伯

鲁龙龙何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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