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我是大Di

2022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一石激起千层浪,特别是其中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八)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该项的理解是如果终本执行后5年内,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法院就要终结执行了。

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针对于这个条款,在不少的法律大V的评论区,都出现了比较过激的言论。也有私信在我文章的评论区下面,也有不少的类似的问题存在。就和大家好好地掰扯掰扯这其中的意义所在,对于老赖来说,在现行的法律基础规定之下有可能就是福音。但对于债权人来讲,这基本上无异于是晴天霹雳。

债务人篇

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一共规定了有八个条件,第8个条件规定的明明白白;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被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终结执行。这对债务人来说,有利好,也有不利好。利好:能够抽身出来做更多的事情。毕竟没有额外附加的措施在身上,做事也能轻松不少。不利好的一方面:人生能有几个5年?一辈子又有多少年?5年之内能损失多少?

在额外的事情中,只要人踏实勤劳肯干,一年不说十万,光存钱按照一个月工资4000元,除去开支也有个1000多元,五年也有了五万多,这还是按照最少的来计算的。完全的不值当,毕竟五年的时间,能够做多少事情了。这个消息看起来是对负债人的利好,其实也只是对欠网贷、银行贷款的人利好。毕竟借得多,躲5年,完全不用还,只不过以后不会和金融机构打交道罢了。

最不利好的只欠私人债务的,为了个几万元,朋友没朋友,生活一地鸡毛。什么限制限高冻结银行卡啥的严重影响生活之类的借口。我用我的的教训说一句,都是自己活该,走到这一步上面,都是自己作的。自己种下的因得到了现在的果,犯不着怨天尤人。得不偿失呐。

债权人篇

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这条法案如果一旦通过,最伤的还是个人债权人。组织或者机构在利息与本金面前亏损不了太多。毕竟挣钱嘛。不咋寒碜。据我了解到的个人债权人来说,用我自己的话来说的话,这个消息出不出,法案会不会通过,都不影响到现行的债权人。看到这里的时候不要喷。一般个人债权人撕破脸对债务人起诉的时候,其实内心有50%的把握这个钱是要不回来的,要是要回来的话,不会走法律这一步最差的路子。基本上是以个人为快感,毕竟强制执行嘛,既然不还钱,那就在老赖名单呆一辈子。只不过区别在于一辈子和5年的区别。

在执行案件中,对于债权人来说,最难的就是查找债务人的财产,而如何查找财产,申请执行人能做的事情有限,往往仅能依靠法院的查控系统,因为诸多原因,造成执行不能的情形。所以就产生了一个误区,我起诉了-我执行了-我没有收到债务人的还款-我还得骂债权人。如此往复循环。更多的是在执行案件终本以后,意味着这个钱的的确确的是拿不回来,不过我始终认为这条规定是为了个人破产法作的铺垫,具体会不会实施也很难说。

大Di说

这个草案的出来,我自己存有私心来讲的话。这是一件好事,毕竟推动的是诚信社会的体制。不要觉得这是帮助债务人说话,平心而论,不悲观地说。就算没有这条草案的出来,在经过起诉、判决、强制执行、民事终本以后,也得你自己找得到债务人的财产你才能继续申请执行,你找不到,就算终身执行你也找不到。老赖现在入刑,实在不行直接判刑不就好了。

对于债务人来说,也不要高兴得太早。没人想做下水道的老鼠,欠了一点前。指望法律来让你继续躺平继续摆烂,基本不现实。一个人有多少个五年?好好地挣钱与债权人协商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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