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原则(初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相关书籍)

企业股权结构设计要点

朱彤律师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股权结构能明确合伙人的权、责、利,帮助企业稳步发展,方便企业融资及快速进入资本市场,同时,也是影响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股权架构,是实现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共赢的重要环节。

从股权集中度的角度来讲,股权结构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比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比在10%与50%之间。

规范的股权结构包括三层含义:①降低股权集中度,改变“一股独大”局面。②流通股股权适度集中,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发挥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③股权的流通性。

好的股权结构设计原则及判断标准:

1、要有核心股东。即领头羊,能够拍板的人。

2、不一定按照投资比例分配股权。

3、形成梯次结构。

4、预留股权和期权。

5、保持股权的动态调整。

6、合伙人之间能够资源互补(如资金、专利、创意、技术、运营、个人品牌等),且相互信任。

一、股权结构的24个核心持股比

1、有限公司

股东捣蛋线(34% / 33.4% / 33.34%)—《公司法》第43条

相对控股线(51%)—《公司法》第217条

完全控制线(67% / 66.7% / 66.67%)—《公司法》第43条

外资待遇线(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

重大影响线(2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三)款

申请解散线(10%)—《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2、非公众股份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线(1%)—《公司法》第151条

股东提案资格线(3%)—《公司法》第102条

股东大会召集线(10%)—《公司法》第101条

申请公司解散线(10%)—《公司法》第182条

3、新三板公司

重大重组通过线(67% / 66.7% / 66.67%)—《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5条

实际控制认定线(3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56条第九款第(二)项

权益变动报告线(10%)—《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

重要股东判断线(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8条第4款

4、上市公司

重大事项通过线(67% / 66.7% / 66.67%)—《公司法》第121条

实际控制认定线(3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第2款

要约收购触碰线(3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4、30条

首发公众股比线(25%)—《证券法》第50条第3款

权益变动报告线(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7条

科创板激励上限(20%)—《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25条

激励总量控制线(1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4条

重要股东判断线(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4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8条第4款、第10条第1款

股东减持限制线(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5条

独立董事提议线(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条

二、股权结构设计的常见错误做法

1、平均分配股权(决策效率低下,缺乏领头人,容易导致失败,且发展到一定程度容易产生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2、合伙人股权比重过轻(如:A股东占97%股权,其他三人每人各占1%股权或期权,会造成合伙人没有主人翁意识,缺乏干劲,未来会因回报低而离开);

3、小股东站队影响决策(如:A占股49%,B占股47%,C占股4%,A、B发生矛盾时,C的站队将影响决策。A+C=53%,B为47%;B+C=51%,A为49%);

4、投资入股不出力,但公司仅按出资额配股比(出钱出力的人心里不平衡。在分配占股比例时,不仅要根据资金投入分配占股比例,还要考虑人力、资源、技术等贡献因素,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所有人的占股比例);

5、慎重考虑“兼职股东”(有些股东同时投资多个项目,对于他们来说,每一份投资都只是兼职。本身全职创业的成功率都不高,如果加入兼职股东,会更加降低创业成功率);

6、没有预留股权和期权(为了在未来引进优秀的合伙人或骨干,公司要在创业初期就预留一部分股权或期权,一般为15%-20%,且不要为了激励员工,过早将股权或期权给予出去太多,以致于中期发展时股权或期权不够。一般约定股权的成熟期限或期权的既得期限为四年左右,同时设置好退出机制,并且持有股权或期权的员工离职时,应将股权和期权退还公司或由公司回购);

7、自然人股东设置太多(自然人股东人数太多容易导致众口难调,大股东强调自己有决策权,小股东强调自己有知情权,容易发生矛盾。可以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置持股平台来解决此类问题);

8、一方绝对控股,另一方享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9、创始人持股比例过低,被小股东抱团压制。

三、股权架构的类型

01

一元股权结构

一元股权结构,是指基于传统投资模式形成的股权架构,通常为股东出资,然后按照出资比例持股。一元股权结构具有一体化的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等,也即一一对应的关系。该种结构下,应避免股东平均分配股权。

02

AB股权结构

AB股权结构,最初来源于英美法系下的类别股份制度,也被称为“双重股权结构”或“同股不同权”结构。不同于一元股权结构,AB股权结构的公司股票分高、低投票权两种,高投票权的股票一般每股有2-10票的投票权,目前京东就采用此种模式,使得刘强东在较低持股比例的情况下,依然控制着较高的表决权,同样采用该股权结构的,还有百度、阿里巴巴、小米集团等。但应注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该模式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03

4×4股权结构

目前我国比较流行的是“4×4股权结构”。这种结构,将公司股东分为:创始人、合伙人、员工、投资人四类。该股权架构的设计思路主要有三大步骤:

(1)将公司股权分出投资人和创始人的份额;

(2)将剩余份额分给合伙人和员工,再根据个人对公司的贡献细分每个人应得的股权;

(3)查漏补缺与调整。

一般来说,该模式采用“创始人持股50%-60% + 联合创始人持股20%-30% + 预留股权池10%-20%”的股权结构。

该模式下,不同股东角度分析:

(1)创始人股东:创始人股东为了不被踢出局,要求对企业拥有绝对控制权,最好是一股独大,又不失公平的程度。但是在实践中,创始人股东的股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被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以股权兑换资源、融资等情况稀释,故创始人股东还应考虑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把握企业控制权:委托投票权。指小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将所持有的表决权授予创始人股东,同时约定委托表决权不可撤销,或有很长的授权期限。② 一致行动人协议。指创始团队的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按照统一意志去表决。意见不统一时,按照创始人股东意志表决。③ 持股平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多为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下,无论创始人持有多少股权,都可以在作为持股平台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他股东将表决权授予创始人行使,从而让创始人掌握全部表决权。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控制,故由创始人股东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其他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介入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优势:如果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平台股东退出可能还需要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涉及章程修改等法律程序。如果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简化决策流程。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平台股东取得分红需要经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则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门槛更低,在出资方面的法律限制更小,安排更灵活、自主性更强。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年度预算结算、公司重大资产的出售、公司的审计、重大人事任免、董事会变更等。当创始人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时,即使其持股比例不足,也能起到保护其控制权的作用。

(2)合伙人:在选择到合适合伙人的情况下(资源互补、创业能力与心态较好,避免短期投资者),还要设立股权成熟机制和股权兑换及回购机制,或使用限制性股权。① 股权成熟机制。目前比较常见的股权成熟模式包括:年度成熟型、项目进度型、投融资进度型、项的目运营业绩(营收、利润)型。年度成熟型指的是将分给该合伙人的股权,分为几年成熟。合伙人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股权就能成熟一部分,如果合伙人提前离开,就不能再获得股权。年度成熟型适用于能为企业常年提供劳动力的合伙人。② 股权回购。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等文件中,规定/约定在合伙人退出企业时,企业对退出者的股权有回购权利,且当发生回购时,双方应签订股权回购协议。③ 限制性股权。

(3)员工:我国《公司法》规定,股权必须与注册资本相对应,因而给员工预留的股权,只能放在股权池或期权池中,不能直接预留股权。通常预留的股权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① 创始人代持。由公司、创始人、员工三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行权时则由创始人向员工以约定的价格转让。② 将预留的股权放入持股平台中,由创始人掌握持股平台所有的公司表决权。虚拟股。在公司内部建立特殊的账册,员工按照在该账册商虚拟出来的股票享有相应的分红或增值权益。华为的员工激励便是采用该种方式。

四、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

两个股东:如70%+30%;80%+20%

三个股东:如70%+20%+10%;60%+30%+10%

四个股东:如70%+20%+5%+5%

四个以上股东:如67%+15%+18%(持股平台)

五个股东:B+C+D>A>B+C(创始人享有34%一票否决权)

· 但应注意,三个或三个以上合伙人,应避免以下几类股权结构:

(1)35%、18%、18%、29%:这是典型的四个股东博弈型股权结构,合作起来不轻松。

(2)95%、3%、2%:一股独大,另外两人不会做长久。

(3)40%、40%、20%:小股东会绑架两个大股东。

(4)40%、30%、30%:创始人股东无企业控制权(雷士照明最初的股权结构)。

五、股权架构设计完毕后的检验方法

01

看股权是否存在平分的情况

如某公司三个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0%、30%、20%,会间接导致决策僵局。

02

利益结构是否合理

股东得到的股比与股东给予公司的贡献是否成正相关。

03

股权分配的章程是否有效

股权分配时所涉及的例如将决策权、分红权与股权比例分离的,或者是否需要赋予创始人一票否决权等权利,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协议。

04

退出机制

当投资人决定退出并获利时,企业的退出机制是否已协商好。

– The End –

律师简介

初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原则(初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相关书籍)

朱彤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公司法丨高端疑难商事争议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asum.com/1768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