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事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公司中监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有限公司监事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公司中监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总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设有20多家子公司,还有10多家孙公司。

总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有7名董事,其中2人为经营董事,5人为非经营董事。

经营董事,在公司担任职务,参与公司治理运营。

非经营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管理运营。

在经营董事中,1人为公司董事长,1人为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5名非经营董事均为投资机构派出的董事,归属于兼职董事、外部董事系列。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人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主席职务,1人是子公司高管,1人为投资机构派出的监事。

从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上看,总公司对这样的设计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为董事、监事在总公司或者派出公司都有职务,有薪酬收入,所以在总公司他们都没有薪酬、福利,也没有津贴。

这种设计好吗?当然好,好在设计者的目的得逞,但对总公司并不好。因为权利与义务、责任不对等,董事、监事只负有义务和责任,没有对等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经营好与好,在利益上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而且,这些投资机构派出的董事、监事在他们自己公司中的职务是部门经理、副经理,不是董事、监事、高管,没有公司治理经验。

我们可以想一想,这样的董事会、监事会能够发挥作用吗?

不能,现实中也根本不能发挥作用。

这是一种集权体制,总经理归董事长领导,监事会主席和子公司高管监事也归董事长领导,其他非经营董事和监事均属于投资机构安排的工作任务,即不掌握总公司的经营信息,总公司不给他们薪酬、福利和津贴,他们没有工作积极性,仅仅是充数,其作用仅为满足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的要求,在形式上保证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实际上所有的权力都集中于董事长一身。

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公司治理结构呢?因为,董事长虽为公司大股东,但在几轮融资之后,其股权比例被稀释,持股比例并不高,不到20%,与其他前4名股东(包括投资机构)的持股比例差距很小。董事长想控制公司,就得在董事会上做文章。在形式上董事名额分配得很合理,实质上那些董事只是名义上的,是不会发挥实际价值的。

不想让你发挥作用,就不给你钱。

大股东这样设计是想控制公司,他做到了,他一直控制着公司。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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