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重大人力资源管理决定、规章制度、奖惩决定、员工劳动关系相关事宜以及各类书面通知按照法定程序合法有效送达、告知员工,确保员工及时知悉公司各项决定并收到相关文书,依法行使权利,达到公示、告知的目的与效果,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公示、告知形式
公司采取以书面形式当面送达、内部公告送达、网站公布、公司OA与电子邮件送达、邮寄送达、媒介送达、员工代表大会等公示、告知形式。
1、以书面形式当面送达
公司人力资源事业部将告知事项以书面形式当面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应在送达书上签收。员工本人拒绝签收的,公司送达人邀请职工代表到场见证,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将书面通知留在员工从业场所,并拍照留存证据(拍照时注意将地址等住所信息进行拍照),即视为送达。员工不签收,不影响通知的执行效力。公司将采取内部公告的方式予以公示。
2、内部公告送达
公司在注册、备案登记地、经营地有明显标识处或指定布告栏张贴布告,视为送达。公司可以照相、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备案。
3、网站公布
公司规章制度以及通知事项可在公司内网予以公布,员工应及时登陆公司网站加以关注。对于发布在公司网站上的规定及通知视为已向全体员工告知,此方式与内部公告、媒介送达方式具备同等效力。
4、电子邮件送达
公司将告知事项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的公司电子邮箱,员工应当查收邮件并确认邮件内容(包括:邮件正文和附件),视为送达。员工不查收不阅读邮件内容,不影响告知事项的执行效力。公司电子邮件送达不成,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5、邮寄送达
5.1公司采用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其送达的地址为劳动合同中员工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如因地址不详等原因造成邮件无法送达,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如员工拒签不影响告知执行效力;
5.2邮政机构在员工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其本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其同住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签收。
6、媒介送达
6.1公司采用书面形式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法实现送达的,可以采取媒介公告送达;
6.2公司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6.3公司通过媒介方式送达的,视为已告知。
四、其他事项
1、公司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布告栏,将公司公示、告知事项即时发布,员工应随时予以关注。
2、公司在进行公示、告知后,员工若对公司告知内容持有异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人力资源事业部,公司将予以考虑。人力资源事业部未作答复的,原告知内容继续执行。
3、公司会议、培训纪要、签到记录、有员工签字的书面凭证等将作为公司已向员工公示告知的备案资料,具备已公示、告知效力。
4、员工入职后公司提供办公邮箱、OA等办公通讯工具,员工收到个人邮箱、OA后请妥善管理,禁止个人密码外泄。邮箱、OA中员工个人发送或签批的所有文件(包含辞职申请),均代表员工本人的意志和意愿,等同于手写签字。公司制度、文件通过办公邮箱进行公示的视为送达本人,员工因个人原因未阅读不影响公示效力。
五、附则
1、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原同类制度均停止执行;
2、本规定公示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公司已使用电子化办公系统(OA系统),员工在OA系统中所办理、执行的各类表单均等同于本人签字;
4、此文件由公司人力资源事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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