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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Z典当有限公司、李*典当纠纷案

案号:(2022)湘0181民初2394号

一、基本事实

2021年4月26日,Z典当公司作为贷款人(甲方、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乙方)李*签订《不动产典当借款合同(2021版)》1份,约定:

乙方愿以其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新城国际花都*栋*号的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典当借款的担保;借款金额为200000元,月综合费率1.4%,月利率0.3%(每三十日为一月),双方约定的息费按月收取,即在每20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及综合费;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2日.

随后,Z典当公司向李*支付当金200000元,Z典当公司向李*出具了《当票》,载明典当金额为200000元、综合费用为0元、典当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月费率为1.7%。

2021年4月28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该《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附记处载明“湖南Z典当有限公司已知晓该抵押物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担保主债权数额44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从2014年3月11日至2034年3月10日。现申请顺位抵押登记,湖南Z典当有限公司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因李*未按期偿还本金,Z典当公司遂于2022年2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当金人民币2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综合费21600元、利息2400元(综合费从2021年11月15日起按照月综合费率2.7%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利息从2021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0.3%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2000元;

4.判令原告就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金额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新城国际花都某某栋某某室(不动产证号为:望房权证黄字第*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Z典当公司向本院变更其诉讼请求第2项中综合费计算标准为1.7%。

二、法院判决

1.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湖南Z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89962元及综合服务费、利息(综合服务费、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899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7%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0月22日止);

2.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湖南Z典当有限公司支付以1899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3.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湖南Z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398元;

4.湖南Z典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李*提供抵押担保的座落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新城·国际花都*栋*号的房屋(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黄字第*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湖南Z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一)关于绝当后息费的认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综合服务费用系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绝当后典当行即有权处理绝当物品,不再为当户提供服务和管理当物。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司法实践中对于利息、综合费用在绝当后能否继续收取却有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绝当后可以同时收取利息和综合费用。

但其中又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绝当后的利息和综合费用应当按照典当双方的约定计算(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诉凌满文等案);其二认为绝当后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李嘉蓉与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朝外分公司典当纠纷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绝当后不得继续收取综合费用,但可以收取利息。理由是绝当后典当法律关系就已经终止,没有再继续支付综合费用的基础,而收取利息是借款的本质。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对当物估价的划分对绝当后能否继续收取息费进行区分,区分当物价值3万元以上与3万元以下两种情况(《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四种认为绝当后不应继续收取息费。理由是绝当后,当户以丧失当物处分权为代价来换取不再向典当行支付息费,典当行应依法处理当物,而非继续向当户收取息费。(广州首家典当有限公司与张瑞龙典当纠纷上诉案)

本案中,法院显然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对综合费不予支持,但是由于被告存在过失,因此判决支持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利率收取违约金。

同时,关于律师费的认定。法院认为,因涉案合同已对有关法律服务费用的负担作了约定,合同中亦明确了律师费收取标准,故本院对Z典当公司主张律师服务费11398元(189962×6%)的诉请,予以支持。

(二)关于绝当之后当物的处理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所谓顺位抵押,是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若当事人在典当抵押房产之前曾将房产抵押给他人,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即使债权先到期,也无法对该抵押房产的全部价款优先受偿,但可以在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被告以其自有房产为诉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设立,但因其典当抵押的该房产在先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在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Z典当公司只能就该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其无权就该抵押房产的全部价款优先受偿。

(三)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为0.3%,月综合费率为2.7%,合计违约金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因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之规定,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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