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关闭订单有什么后果(卖家关闭订单对买家有什么影响)

外卖越来越常见,几乎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疫情期间“足不出户”,美团饿了么叮咚、盒马等成为居民保障、改善基本生活需求为数不多的途径。抢到订单给消费者带来的是一份喜悦,又被商家任意取消或者无限延迟带来的则是无限的失落!权利需要法律赋予或创设,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外卖商家任意“取消权”或无限“延迟权”,因此用双引号表示。

消费者下单成功意味着什么?

消费者在平台上选择或者是“抢”商品并且成功提交订单,在法律上就已经成立了商品买卖的电子合同。消费者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商家有按照约定时间、地点送达指定商品的义务。通常,外卖平台下单,消费者即时支付价款,已履行买卖合同中消费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商家也应该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简单地说,下单成功意味着合同成立且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家任意取消订单、无限延迟配送的抗辩事由能否成立?

疫情期间,商家任意取消订单、无限延迟配送,商家理由无非是“疫情期间,您所在的区域运力不足,所以才会存在超时的情况。”疫情期间,超时可以理解,但是无限延迟配送或者直接取消订单,消费者不接受!

取消订单,在法律上可以说是解除买卖合同;延迟配送,算是违约。

(一)任意取消订单

买卖双方行使解除权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商家解除合同而言,有三种情形:一是双方协商一致,消费者同意解除;二是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三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任意取消订单,顾名思义,是商家未与消费者协商,直接取消订单,很明显,不符合第一种情形;消费者在下单时,也未与商家协商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三种情形,疫情能否作为不可抗力成为商家解除合同的抗辩事由?个人觉得,不可以。何为不可抗力?《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为不能预见?不是,首先受疫情影响小区封控,运力紧张,并非第一天发生的事宜。商家上涨商品价格、提高配送费用以及采用抢菜等下单方式,足以证明商家已经预见;其次商家已经采取了限制购买的方式来避免运力不足;最后疫情虽是商家所不能克服的,但是关于配送商家已经可以预见,并且能够避免。综上,疫情不能作为商家解除买卖合同的抗辩事由。

(二)无限延迟配送

延迟配送,就是商家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了交付迟延。

简而言之,不管是商家任意取消订单,还是无限延迟配送,从本质上说,都是一种违约行为;并且疫情不能作为取消和延迟的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任意“取消权”或无限“延迟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下单成功后,对于订单配送原本有着合理的预期,但是商家任意取消订单或者无限延迟配送的违约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方式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明确了违约需承担责任,但即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方法。只规定了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等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提起诉讼。逐一分析上述几种救济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疫情封控期间的经营者绝对是出于优势地位,电话打不通、平台留言不回复或者是自动回复无法获取有效解决方式,不存在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可能性。

请求消费者协会等调解:疫情封控期间寻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不具有现实可能性,而且不能解决消费者的燃眉之急。

向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可能会使经营者遭受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是几乎不能产生救济消费者的效果,而且行政处罚的金额过低,助长了经营者博弈的心理。

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一般消费者外卖订单不会订立仲裁协议。

提起诉讼:时间久、耗精力、性价比低。

综上,鉴于各种救济途径难以实现,经营者任意取消订单或无限延迟配送才会层出不穷。

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平台加大处罚力度或者引入退出机制,平台将处罚金作为补偿金发放给消费者。对于外卖平台来说,收取平台费,它本身就有义务对各大商家进行监督管理,商家退单或延迟配送,平台理应有催促、提醒的义务;消费者很少能和外卖商家直接对接,消费者维权也多是在平台上进行的,因此建议平台收取的对商家的处罚金用于补偿消费因被取消订单或无限延迟配送带来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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