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流程图,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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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流程图,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图?

序言

近年来,受疫情、地缘政治、监管政策变化及企业自身债务结构失衡等内外部因素相互叠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引发流动性危机,即便是“大而不倒”的海航、北大方正康美药业,最终也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破产”这两个字从之前大多数人的敬而远之,到现在变得与我们越来越近。

在破产程序中,不论是何种债权人,大家最为关心的是“何时回款?能否全额回款?不能全额回款能回多少?”。同时,我们也看到债权人遭遇债务人破产,更多的是不了解破产程序而束手无策、“听天由命”。那么本周我们将站在不同债权人的角度,来跟大家聊一聊怎么在破产程序中关注自身权益实现。

破产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集体清偿和公平分配,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群体绝大多数为普通债权人。但由于普通债权人既没有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受偿顺位上又落后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因此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相对被动且存在受偿率较低的现状。

根据2021年上海和重庆两地法院公布的破产案件清偿率统计数据,上海法院破产清算案件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为3.3%,破产重整案件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为10.4%;重庆法院破产清算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为5.72%,破产重整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为33.77%。

本文笔者拟从资产端、权益端出发,在债务人破产语境下,帮助普通债权人梳理其权益最大化的有效路径和注意事项。

一、资产篇——挖掘更多的偿债资源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破产财产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债权人唯有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的参与权、决定权、知情权、监督权,做到知己知彼,了解债务人企业的资产及运行情况,发挥债权人的主观能动性,从以下几个维度出发,为自身争取最大权益。

1 “知己知彼”,做到债务人家底“心中有数”

债务人家底有多少,哪些家底在外应当收回还没有收回,一般情形下只有债务人企业的股东、高管等内部人员知晓,债权人很难了解到。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了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信息的资料,同时明确了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时的救济途径,以充分保护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

债权人应充分行使破产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查阅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等财务及经营信息资料,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配合、督促管理人及时追回应收款项、被无偿占用的资产等。

2 依法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充实偿债资产

股东出资形成公司资本,而资本是维系公司经营、确定股东权益和保护债权人的重要基石,股东有维持公司资本的义务。2013年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股东未予实缴出资的情形极为普遍。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债权人可督促管理人要求债务人企业股东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有些情形下,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当利用优势地位瑕疵出资、抽逃出资、不当减资、违规分红等,债权人可督促管理人通过查阅工商档案、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发现问题,并要求股东承担相关责任,追回相关出资或资产。

3 对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和“个别清偿”等逃废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有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常常在破产程序前突击转移资产或者谋划一些不公平的债务清偿,比如优先偿还关联人员、关联公司的债务;偏袒地为原来没有担保的债权增设物权担保,使他人可以获得优先清偿;低价出售甚至无偿转让财产、高价购买便宜货转移资金等。

《破产法》第30条和第32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法律上债权人对抗“逃废债”行为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另外《民法典》第538条扩大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债权人可以请求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权人在管理人不行使或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予以撤销。

4 那些容易忽视的“隐秘角落”

我们在对债务人的资产核实清理时,有时会容易忽视一些特殊的破产财产。例如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虽然有时这些知识产权或许在破产企业已失去价值,但在其他企业仍有待开发、利用的价值。

再比如,破产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可以向国家收回的一种债权,该项资产可用于抵扣资产处置中的销项增值税,节省破产费用,从而增加债权分配金额。同时随着国家留抵退税制度的全面建立,如该项资产符合国家有关退税政策,所得退税款项可用于债权清偿分配。

另外,一些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如《公路收费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出租车营运许可证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一项权利可以进行转让,也是具有财产权益属性的资产。

5 合并破产,谁也别想逃

有一些关联公司在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下,它们之间虽然在形式上相互独立,但实质上没有自己独立的经营决策能力,尤其在常年资金拆借往来的情况下,资产已无法严格区分。最常见的就是关联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下,无偿使用关联公司的资产,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自己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等等,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而为了区分这种资产和债务的混同,涉及复杂的财务与法律调查、性质判定、行为纠正、财务调整、资产回收、诉讼和仲裁费等方面发生的工作与费用等成本,而这些成本中最无法预估的就是时间成本,这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考虑到这些关联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存在财产混同等情况,因此在破产实践中债权人在满足实质合并法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将破产之多数关联公司视为一个企业合并破产,对各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计算,将合并后之破产财产分配给集团整体上的债权人。

当然,一定条件下实质合并对缺乏偿债资源的债权人来说是一味“良药”,而对那些单个债务人企业偿债资源相对较好,而一旦实质合并,将导致该企业的债权人的清偿率被拉平,将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二次伤害。可见,这种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权益篇——充分行使破产法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通债权人应充分行使话语权,尤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要充分利用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监督权等权利,督促管理人高效高质量履职,进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债权核查权——对有问题的债权行使异议权

普通债权人不仅应当关心自身债权的认定,还应关注其他债权人认定的金额和债权顺位问题,比如不应确认的债权被予以确认,依法不应当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确认为了优先债权,再比如股东劣后债权被认定为了性质在先的权利,这些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的债权以及性质有误的债权一旦被认定列入债权表,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就会挤占偿债资源,影响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权益。

2 普通债权人应重视并监督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是债权人了解债务人企业在清算状态下债权清偿率的基础。审计报告说的是债务人有多少资产及资产的现状;资产评估报告说的是在特定评估方法下债务人的资产值多少钱。同时它关乎偿债能力分析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以上工作都与债权人息息相关。

作为债权人应当高度重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例如审计的结论有无真实、全面、客观的反映和评价债务人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针对资产评估工作,是否对债务人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的方法是否得当等。针对审计和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程序中行使知情权、异议权、监督权等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清偿方式价值最大化的识别

债权清偿手段主要为现金清偿、留债展期及债转股。作为普通债权人应通过多维度去看待和分析问题,现金清偿是债权人最愿意接受的清偿方式,但现金资源的有限性就会导致债权会出现即期的大额损失。破产实践中为了保障小额普通债权人一般采取一定额度下的债权全额现金清偿,该群体往往是经营性债权人,做着“小本买卖”,如削债,会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留债展期方式下则需关注企业自身发展是否存在硬伤,企业未来现金流预测如何,留债协议的执行是否具有可行性,这都需要债权人去充分考量、预判。债转股方式下,转股价格多少,债务人未来的经营是否能支撑转股的价格,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属行业的上市公司、市场上同类型的公司作为参照,如债务人为非上市公司,还应关注转股部分是否有退出通道,是否切实可行。

一份好的重整计划草案,所设计的清偿方式应当充分考虑普通债权人的不同诉求,制定有多种清偿方案供灵活组合选择。作为普通债权人应当在价值识别和控制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与投资人、管理人、债务人进行充分的谈判沟通,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清偿方式。

结 语

破产并不完全是被动的“强制”,也可以是主动的“选择”,普通债权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更应主动和深入地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打破信息的不对称,积极与法院、管理人联系和配合,督促管理人高效高质量履职,从而实现债权收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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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破产程序流程图,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图?

李晓璐律师是破产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青海省律师协会非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企业并购重组、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及企业清算等法律服务。近年来,主要参与承办了盐湖股份重整、青海省投集团等十七家企业重整、青海水泥清算转重整、青海海虹化工重整转清算等多个重组及破产项目。

破产程序流程图,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图?

桂国海律师是树人所并购部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为投资并购、公司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及公司综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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