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2022年11月30日,劳荣枝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二审判决: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自二审法院公开审理劳荣枝案后,历时3个月有余,终于正式宣判。

为劳荣枝提供辩护的律师团队堪称豪华,主辩护人为业内号称吴法天吴丹红律师,堪称刑事案件顶级律师。

网上已经公开了二审律师的辩护意见,全文很长,体现了吴律师强大的专业能力,无论观点是否认同,对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真相,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审宣判后,在法定程序上劳荣枝还需等待最高院核准死刑,同时被告人及家属均表示还要继续申诉,至少在法律程序上还有重审的机会,结局暂还无法盖棺定论。

针对案件的事实真相,劳荣枝究竟是红蜘蛛还是小绵羊,网上争论不休。在作案细节、犯罪人心理分析、幸存者庭外证言、法子英当年的供述等方面,引起了广大探讨,形成了3种罪犯画像:

1、劳荣枝足智多谋,是犯罪首脑,法子英为体力执行者;

2、法子英为犯罪首脑,劳荣枝为从犯,二人分工合作;

3、法子英为主犯,劳荣枝被胁迫参与犯罪,也属于被害人;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二人的犯罪时间跨度为1996-1999年,1999年12月法子英已被执行枪决,由于时间久远,当时的侦查手段也有限,现在只能明确证明劳荣枝劫财的事实,是否参与杀人存疑。尤其同案犯法子英已被执行死刑,供述无法互相印证,导致对事实真相争论不休。

大家对案件的争论不休,恰恰说明了你我都胸怀正义,具有“不让无辜者蒙受冤屈,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共同价值观。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则更需谨慎的探求客观真相,避免主观臆断。

在司法审判中,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像司法天平的两端,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

程序正义,俗称“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程序正义强调执法、司法过程中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独追求所谓正义结果而牺牲过程,避免出现钓鱼执法等非法取证现象,尽量减少冤假错案,建立公民对司法的信任,体现了对人权的争取,对公权的限制。

实体正义,也叫“实质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体现了恶有恶报的价值追求,可以部分牺牲程序上的要求,在侦查过程中以结果为导向,力求让犯罪分子早日得到法律的严惩,并不排斥“毒树之果”(指用非法的手段比如严刑逼供获取到的证据)。

其实在庭审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区别,欧美的法庭被告人一般都是西装革履,自由活动,充分体现了未经审判,任何人都无罪的司法特点。

我国庭审被告都穿着囚服,由法警看守,因为走入庭审这一步,基本已经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只能称为嫌疑人,但实质权利基本等同于罪犯。

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也各有问题。不同的国家体制、历史进程、社会背景下,造就了不同的司法特点。

1994年美国知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号称梦之队的律师团利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硬是将血证如山的案件成功说服了陪审团,最终凶手无罪释放,主审法官的经典名言“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体现了对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弄。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出了寻求案件真相和惩治罪犯。

注重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导致实质上的正义,但由于这种程序上的正义避免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才是程序正义的魅力所在。

在我国,1996年的“呼格吉勒图冤案”,报案人呼格吉勒图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凶手,在有罪推定的思路下严刑逼供,仅凭口供和经不住推敲的物证即被判处死刑。在当时严打的背景下,追求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程序公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形同虚设,案发后62天,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即被执行枪决。

即便真凶9年后落网并主动交代罪行,翻案的过程也是困难重重,在多方不懈的艰辛推动下,整整18年后,才还呼格吉勒图一个清白,但此时的道歉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如果仅凭办案人的主观认定,就让公权力肆意践踏公民的诉讼权利,试问又有多少的沉冤能够翻案成功?

诚然,追求实体正义,起到了快速打击犯罪,反馈舆论的正面效果。但任何人都无法回避主观有余客观不足的人性弱点,带有主观色彩的正义不见得是实质的正义,也会导致公权力不受约束,反而使大家丧失广泛的安全感。

一个是可能让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一个是可能让无辜的人蒙冤,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抉择呢?

回到劳荣枝案中,从二审律师的辩护意见中不难看出,从事实的角度很难翻案,所以辩护意见主要从维护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争取发回重审,进而在一审中排除非法证据,为劳荣枝争取更有利的判决。

提出的主要程序问题有:

1、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违法;

2、一审法院无权主动增加罪名,违反了中立性原则;

3、一审法院剥夺被告申请回避权利;

4、一审法院管辖不当;

5、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幸存者);

6、一审检察官助理无权质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上确实有属于法定应当发回重审的事由,从程序正当的角度,确实应当支持吴律师的诉求。在未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未完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应尽量避免道德审判,尊重每一个生命。

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仔细分析以上事由,只能说在审判程序上确实侵犯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在事实认定角度,判决结果恐并未受到实质影响。

推动程序正义,也许此次并不是为了劳荣枝,而是为了日后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能得以公平对待。

让我们期待最高院的最终核准结果,过去的终将过去,期望冤魂能够得以安息。

让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获得法律帮助,让公平正义温暖到每一个人。

做有温度的法律人!

关注作者,查看更多文章:

从证据角度分析南京鲁医生掌掴幼童事件,我们应该如何正当防卫

分析浏阳街道办干部打人事件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3年,一切的结束亦为开始

行程码已落幕,健康码还会远吗?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asum.com/231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