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简单解释,epc项目通俗解释

作者:郧和律师奚悦

法律解析

一、国内外“交钥匙工程”概念之差异

“交钥匙工程”属于舶来概念,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发布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示范文本(也成为桔皮书),后FIDIC对桔皮书进一步规范,形成了1999年版的《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也称为FIDIC银皮书),并在国际商务中得到广泛运用与实践,目前FIDIC官网涉及“交钥匙工程”,表述为EPC/Turnkey Projects,即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交钥匙工程(Turnkey Projects)。”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强制监理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监理工程师必不可少,因此国内所称“交钥匙工程”,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国际商务概念中的交钥匙工程,也无法使用FIDIC的相关合同范本,而是受我国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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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总承包、交钥匙工程、EPC的联系与区别

(一)三者的联系

工程总承包是我国国内法确定提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分别对不同法律规范中的总承包类别做了规定。

而“交钥匙工程”和EPC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提及,而是基于舶来概念,被广泛实际运用于工程实践中,同时在法院判决和建筑部门的文件中出现。

因此无论是“交钥匙工程”还是EPC,都是一种工程总承包形式,也就是说工程总承包包含“交钥匙工程”和EPC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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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钥匙工程”与EPC区别

前文已经提到,“交钥匙工程”和EPC都是工程总承包的形式。但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述。

EPC也被称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在这种模式中,发包方对工程的参与更加深入,也会对工程进行管理,还应当对提供的施工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提供的勘查报告或提供的施工基础文件错误产生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

而交钥匙工程则在EPC的基础上,将发包人的责任更多的向承包人转移。选择交钥匙工程的企业,可能是对建设工程缺乏专业性的企业,其目的是希望承包人承担更多的风险,因此往往只会对工程提供框架性意见和要求,并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排除其自身对文件错误的责任。

所以,对承包人来说,交钥匙工程意味着更大的责任以及更多的收益,勘查虽然不一定在总承包范围内,但不代表承包方不需要对地质情况进行调研,即便是发包人提供的勘查报告,承包人也应当通过专业人员,结合调研情况进行确认,进而对施工中对造价及风险进行预判,才能在合同中要求增加工期、提高造价,从而避免发生纠纷。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1040号,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盛达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该案件的一审法院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所谓“交钥匙工程”,就是项目承包方负责项目的设计、供货及施工,直至试运行合格后,将项目移交业主方,也就是最终是交给业主一把插入项目就能够运行的钥匙,业主接手后就能够直接进行正常生产的工程项目。

根据案涉《总包合同》及《二系总包合同》约定,中冶焦耐公司的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及为工程验收、投产、达产、达标等有关工作……具体到本案,根据《技术附件》的内容,中冶焦耐公司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生产考核及竣工验收,故中冶焦耐公司最终向龙盛达公司交付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的案涉工程前,该工程非因龙盛达公司原因产生的一切问题,均应由中冶焦耐公司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最高院二审判决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中冶焦耐公司负责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至工程试运行、投产达产达标等全过程和最终效果。”

二审判决虽然没有对交钥匙工程”进行明确定义,但也从侧面说明了法院判定什么是“交钥匙工程”,不是仅从语义上进行定义,需要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承包范围和交付条件来判断。

郧和律师建议

1、对建设工程的承包范围、交付标准和要求,双方签订合同时,应进行明确并详细的约定,避免双方因对概念的理解不一致产生纠纷。合同中出现“交钥匙工程”或EPC的表述,并不能直接认为工程的交付标准就是业主方能够直接投入生产或以业主默认的方式交付,最终判定一个工程项目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应当尽量避免合同中单一使用交钥匙工程或EPC确定工程模式。

2、作为发包人,无论选择“交钥匙工程”还是EPC模式,可以对工程交付的条件及对采购设备、原材料的质量、标准等提出要求,以“发包人要求”的形式告知承包人,并作为合同附件要求承包人履行。

使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示范文本的,在合同“竣工试验”条文中,对生产线试运行的相关和责任、要求进行约定,在采购相关条文中,不仅要对建筑材料的采购进行明确约定,还要对生产设备的采购要求明确约定,以便最终交付的工程整体符合企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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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承包人来说,工程总承包,特别是“交钥匙工程”或EPC形式的总承包,核心实际上是项目管理,能够执行这种承包模式的企业,往往是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应当有能力在每个项目中安排一位或多位具有多种资质的,能够统筹项目运作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同时能够有效运用并实施“交钥匙工程”或EPC模式的总承包企业,在每一个分步项目完成上,都要考虑后续的衔接,以做到对整个工程的管控,能够做到有效控制质量、造价成本及工期等,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也是实施项目管理的目的和结果。

4、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内的建筑企业或具有多种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越来越多的走出国门,开展对外投资建设。有丰富经验,能够实施“交钥匙工程”的企业,在竞标、前期调研、项目统筹上必定具有相当的优势,也能在在谈判中比小分包商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有利于为己方在工程中争取更多利益。

同时企业只有在充分调研、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才能应对境外复杂多变的政治、文化环境,进而有效应对施工中的阻碍,并最终在承建的项目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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