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转发别人作品不违法不(快手不可以转发别人的作品吗)

  1. 通常,我们浏览手机新闻或者某个APP时,看到自己觉得有意思或者深有感触的内容时,不管三七二十一,或是评论两句,或是顺手转发,先分享出去再说!这是不是你经常做的事情?可能大部分人不会想,我就“转发”一下,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那么事实是不是真的如你所想呢?今天,我就告诉你,“转发”到底对你有没有法律责任。
  2. “转发”,你首先要明确一个逻辑,就是“转发”时除了“转发”相关内容外,“转发”出去的还有“法律责任”。在法律上,“转发”较常见的责任形式是侵权,可能是著作权侵权,也可能是名誉侵权,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诽谤、侮辱他人达到一定程度并产生严重后果,可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但通常来讲是,“转发”出现较多的是民事侵权。
  3. 侵权,通常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有违法行为(通常讲是侵权行为),二要有损害事实(即损害后果),三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要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及过失)。如果“转发”符合上述条件,就构成侵权,不仅需要赔偿因为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而且受害人还可以要求你“赔礼道歉”等等。在这里,下面简要解释一下各个构成要件。
  4. 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比较好理解,通常讲就是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义务而去做了,说白了就是你主动做了法律规定你不能做的事。但是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你有负有一定义务而你没有去做,这种情况也可以构成“违法行为”,比如讲,负有特定职责的人而没有履行职责并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说白了就是你不作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5. 损害事实,即损害后果,就是讲,你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怎么样的后果,这个损害的程度是怎么样的,有多严重,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这个后果通常是不利的,有害的。这个好理解不多讲了。
  6. 因果关系,即是讲侵权行为导致了某个损害后果。在这里可能根据个案不同,需要区分是直接还是间接因果关系。这个因果关系是决定侵权是否成立,责任范围有多大的主要考虑因素,主要是为了判定侵权责任范围。
  7. 过错,也可理解为主观过错,通常可分为故意及过失。故意就是不说了。过失,可以分为一般过失及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及重大过失主要是针对你对某件事的注意义务来讲的。比如讲,审核一个合同,对律师与公司普通职员来讲,他们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这就直接影响了其过错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甚至有无过失。
  8. 简单了解了有关侵权的条件,言归正传,下面就讲下“转发”的法律责任。很多人认为,评论是我的“言论自由”,“转发”无“罪”!实际上并非如你所想! “转发”有没有“罪”,得看具体情况。
  9. 第一,得看你“转发”的内容是什么,这个毫无疑问。违法的东西肯定不能转发。如,2021年2月19日仇子明(网号“辣笔小球”),发布两条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的信息,最终被判刑8个月。此案例中,他发布的内容就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如果你盲目跟风“转发”且对此表示支持态度,那么,就形如“同犯”,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违法,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处以罚款、甚至行政拘留
  10. 第二,对于“转发”一些诋毁、贬损他人,包括公司的评论、报道等。这些内容也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如果对他人造成一定影响,轻则你可能要对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重则你可能与发表这个评论、报道的他人构成共同侵权,如果你与他人具体共同的侵权故意的话。
  11. 第三,网络信息传播权。这个概念可能对大多数人都比较陌生,意思是讲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大多网友可能为了流量,不知不觉中已经构成此类侵权。比较典型的就是别人发表一篇文章,你认为不错就顺手转发,这个行为是不是读到本文的你都有过?实际上,这种行为是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因为你的转发行为(视转发后的流量情况)实际上降低了作者的流量,如果这种流量可以变现的话,那么作者则等于变相遭受了一定的实际损失,而你的转发行为如因此获得流量,则等于变相因此获利。有人可能认为,作者并没有声明禁止转载啊,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作者没有声明不等于作者放弃或默认放弃权利。
  12. 我看到有些网友在头条上发布视频,大概内容是教人如何制作视频。他说选取一个视频,然后在某些著作上录取一段优美的文字给视频配音。我看了制作效果,确实让人赏心悦目,但是,这也是侵权行为。实际上这等于变相的“转发”,将他人作品转化成音频或视频予以发布,这种形式只是改变了作品的发布形式,并未改变作品本身,如果这是在可双带来收益的平台上发布此类音频或视频,也会构成侵权,侵犯作者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总之,如果你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一般就可以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你将有关作品设成共享文件,又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分享,同样是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13. “转发”他人文章。此处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那就是未核实文章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就随意转发。我们会经常看到,一些文章为了吸引眼球,吸取流量,往往会夸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说得像真的一样,如果你不加思索,不认真想想文章说的是否有是客观事实就随意转发,那么你极有可能将自己置于被告席!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某业主发表一篇声讨物业公司的文章,说物业公司的服务如何如何差劲,存在哪些哪些问题等等,希望其他业主共同维权等。某自媒体看到这篇文章后,便转发了该文章,因为这个自媒体还有点名气,所以阅读人数也较多,跟评人数也较多。该物业公司看到后,认为自媒体在未经核实有关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的情况下转发业主的文章,对物业公司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于是便起诉该自媒体。法庭上,物业公司否认存在文章所述情况,而该自媒体因为无法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文章所述情况,于是法官认为,自媒体虽是转发文章,但效果上已经给物业公司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降低了社会不特定公众对其物业服务的评价,因此判决自媒体构成侵权。
  14. “转发”他人文章,我已注明文章出处是不是就不构成侵权?很多人认为不构成侵权。实际上,注明出处或注明作者不等于人家同意你转发,可以讲这是你单方行为,不可以代作者作出决定。作者的文章,除了署名权(姓名权)外,还包括获得报酬权、上面讲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等等权利。仅仅注明出处,显然是不够的!无形中是侵犯了作者的其他权利。因此,即使转发文章时注明出处,作者姓名等,也是会构成侵权的。
  15. “转发”的责任。转发他人文章,往往涉及两个主体,一个是文章的原作者,另一个转发人。如果两者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或串谋,则两者就会构成共同侵权,对被侵权人需要承担共同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文章作者也转发人往往不具有共同侵权故意,那么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呢?可能很多网友会认为,文章又不是我写的,我只是点了一下分享转发而已,没有什么责任。实际上这个观念是错了。娱乐圈有个著名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如果关注娱乐新闻的,可能会知道,它就是“霍建华名誉权侵权案”(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一下)。该案中,法院认为,认定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本案中,焦国强作为拥有将近20万粉丝的实名认证网络用户,其身份认证为就职于华谊工作室的娱乐评论人,属于具有较大网络社区影响力的业内人士,其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其次,焦国强在新浪微博中转载的节选内容,是涉及他人是否存在不正当性关系这样对个人名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一旦不实传播便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其应当更为谨慎传播。再则,即使网易公司作为源发信息的发布者,在传播涉诉文字时尚未指名道姓,而焦国强不但没有尽到对转发节选内容的相应注意义务,还进一步对没有事实依据的转载信息进行指名道姓的注解性添加,让源发言论尚且隐晦的表达变得更加直白,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事实的传播。综上,焦国强的转载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构成了对霍建华的诽谤。虽然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焦国强与网易公司具有侵犯霍建华名誉权的共同意思联络,但是二者分别实施源发与转发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霍建华名誉权的损害,故二者均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按份共同责任。法院同时考虑到,虽然焦国强在新浪微博中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及明显的过错,但是与网易公司相比其行为属于扩大侵害的转发行为,其转发言论的影响力传播范围远不及网易公司,故法院认定焦国强与网易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8。
  16. 从上述法院的认定可以看出:在转发人与文章原作者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况下,并非转发人就没有责任,而是根据转发人的个人身份、公众影响力、转发行为是否有进一步误导性、是直接造成了损害后果、还是因转发行为扩大了损害后果等方面作出认定。因此,转发他人文章,你还敢说没有责任吗?
  17. 结语:“转发”他人文章,你必须要有保持一个良好习惯,就是你得首先判断这篇文章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这个文章内容的真实性不仅仅是原作者的义务,对转发人而言,也负有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而且如果你的身份地位、公众影响力相对普通人都较高大上,则法律对你的审慎注意义务要求也会相对较高,相应地,你所负的责任也相应较大。最后再提示一点,“转发”无关你是否“评论”,“评论”与否无关“转发”的定性,但会影响你责任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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