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的性质不是决定因素,面向不特定消费者且有经营目的就可以算经营者。
消费者在二手交易平台被商家欺诈如何维权?如何判别商家是经营者?
案号:(2021)川710x民初12xx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 判决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宣判,“闲鱼”某商家故意欺骗,导致消费者财货两空的交易纠纷,判处被告向某英返还原告购物款,并对原告三倍赔偿。
2、事实与经过
2020年12月11日,原告(tbXXXX)在“闲鱼”向被告(闲鱼账号“tb723XXX”)购买案涉动漫周边产品,实付款项415元。被告在交易中以“收货太快”导致资金被冻结1个月为由,要求原告提前确认收货回笼资金;且提出添加其“QQ”(29879XXXX)方式处理交易后续供货事项。后原告通过多种形式多次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以各种理由延迟,并采取拉黑原告方式处理。截至2021年4月6日,被告仍未履行发货义务。
据淘宝网官方披露,闲鱼账号“tb723XXX”会员认证信息:真实姓名“向某英”。
3、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闲鱼”付款程序不存在案涉因“收货太快”导致资金被交易平台冻结情形。因此,原告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闲鱼”虽系二手交易平台,用于平台交易者处置闲置物品,但平台性质并非判断被告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本案被告向某英在“闲鱼”上架多款新型动漫周边产品直接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定价销售,应认定被告在“闲鱼”的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被告在案涉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法庭对原告请求返回购物款以及三倍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4、结语
网络二手交易是当前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高发类型。“闲鱼”平台作为知名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不应成为默许纵容个别网络经营者规避法律监管,流通假冒伪劣产品逃避法律惩罚、诱骗消费者虚假交易的“避风港”和法外之地。二手交易平台不能野蛮生长,要强化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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