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案件不起诉了,但是经办的侦查机关不解封财产怎么办?
答:首先,要向经办的侦查机关了解不解封财产的原因,是检察院通知解封但是公安就是不执行,还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时没有同时通知解封财产。其次,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侦查机关拖延解封的,则直接要求解封,如果还违法不解封的,则可以申诉控告;如果是检察院没有同时通知的,则与检察院沟通要求对涉案财物一并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除依法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外,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解除查封、扣押财产申请书
申 请 人:***,身份证号码 : *
申请事项:请求贵单位
1、返还扣押***;
2、返还扣押现金 ***;
3、解除查封位于***人民路 **的房产
申请理由:
贵单位于***年**月**日以涉嫌犯罪对申请人传唤并刑事拘留,***年**月**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依法对申请人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同时解除。
但时至今日,申请人的上述合法财产仍然被贵单位查封、扣押,这严重的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希望贵单位依法办理解除查封、扣押,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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