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兼职劳动合同?

案例:

2019年9月,郎师傅入职某公司食堂任帮工,月薪2000元。由于食堂只负责公司员工中餐,郎师傅的空闲时间较多,为了多赚点钱,郎师傅便在老乡的介绍下,又在自己租房的小区找了一份值夜班的工作。

几个月后,郎师傅在物业公司上班的事情被所在公司知道了,公司即以郎师傅在外兼职为由,宣布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劳动关系即日解除。郎师傅不解,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下班之后再去兼职,且在晚上,不影响白天在公司的日常工作,并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公司利益,劳动合同不会因此无效。

观点:

在实践中,关于职工兼职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根据第一种观点,如果员工兼职,劳动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该观点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签署劳动合同但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致使前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对员工兼职持否定态度,如果员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劳动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根据另一种观点,即使员工有兼职行为,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并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改正要求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表明《劳动合同法》并未全面禁止劳动者兼职,而是赋予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解除权。因此,劳动者兼职的情况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另一种观点,对员工是否有兼职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劳动合同的效力。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兼职”是指在完成正式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目前法律法规对兼职尚无明确定义。一些人持否定态度认为,兼职劳动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中,一旦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工伤认定将会面临很大困难。而另一些人持肯定态度则认为,兼职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可以作为对正式劳动关系的有益补充。因此,对于兼职劳动的态度存在分歧。

《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相关内容。另外,该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然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兼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否会造成影响呢?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受法律约束。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在订立时生效,除非受到法定无效事由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使用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处境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因此,兼职是否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要看兼职者是否涉及上述情形,而兼职本身并非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兼职行为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对相关行业的劳动者有明确禁止兼职的规定,或者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诈,并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郎师傅兼职是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发生的。一个事后发生的行为不太可能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雇主构成欺诈。因此,可以说郎师傅的兼职行为并不构成欺诈。同时,作为食堂帮工,郎师傅的兼职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认为郎师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asum.com/254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