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图片来源:豆瓣影视《云南虫谷》
近日,一桩赔偿额破记录的短视频侵权案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云南虫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
抖音平台上有大量用户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侵权行为,虽然抖音采取措施减少了侵权作品的数量,但侵权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抖音因此属于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40余万元。
该案赔偿金额不仅仅打破了全国同类案件的判赔金额记录,更是去年最高判赔金额的16倍,因而再度引发人们对长短视频之争的关注和热议——
- 此次判决是否为将来该类案件的赔偿开创了了新的计算标准?
- 天价赔偿金额,是否意味着此次案件中短视频平台应付的法律责任清晰明确、毫无争议,而且责任重大?

一、视频侵权案件赔偿金额否建立了相对统一的计算标准?
>>>>法律规定:计算or 酌定?
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应当如何计算,该案判决书中引述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1-3款,实际上给出了两种方法:一种是“计算”,即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或者参照权利使用费计算;第二种是上述数额无法计算的情况下,进行“酌定”,由法院在500元~500万元之间来判定具体金额。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否认了原告腾讯提供的3种计算方法合理性,提出了应当综合考量的若干因素,估算出原告经济损失每集200万元,总计3200万元。但这一金额既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法院酌定”500万元上限,也没有提供一种具体计算经济损失的方法。根据法院列举的“综合考量因素”,赔偿金额不等同于制作成本,也不是预期收益,而是介于之间:
作品类型及知名程度:改编自大IP的网络剧,由知名演职人员出演
制作成本:67万元/集*12=804万元
可能承受损失或预期收益:VIP及超前点播的运营模式,非独占授权费5000万-1亿元
维权行为:预警函3次,侵权通知函108次;
侵权规模:侵权链接6299条
主观恶意:被告曾因侵权视频被政府约谈,并在全国法院受诉。
>>>>过往司法实践:平均5万以下,最高200万
而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在综合考量多因素之后,进行酌定判赔。其中根据2021年全国法院在视频侵权类案件的判决中,最主要的考量因素是:作品知名度/影响力和许可使用费。

▲ 来源:《2021年视频类案件对判赔金额产生影响的权利作品相关因素研究》
根据《2021年视频类案件对判赔金额产生影响的权利作品相关因素研究》这份报告显示,2021年视频类侵权判决案件共2549件,可以看到大部分赔偿的平均值在5万元以下。而在电视剧的门类下,2021年最高赔偿额的案件为200万元,涉案视频为《春风十里不如你》。这些判赔金额之间差距非常大,但都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500万元高限。

▲来源:《2021年视频类案件对判赔金额产生影响的权利作品相关因素研究》
而就在2022年9月,被称为“算法第一案”的爱奇艺诉快手,获赔100万,其涉案作品《老九门》是与《云南虫谷》同属盗墓类IP,被称为2016年的剧王。
目前在立法上还没有制定一个普遍有效的赔偿计算方式,而以上“综合考量因素”实际上反映了视频侵权类案件赔偿计算的复杂性。
因为赔偿计算极为复杂,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分层次推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视频行业中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供丰富、多样化的数据和举证方式,有意识地不断尝试为司法和立法提供素材;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可充分结合法律统一性和事实合理性,对积累的诉讼数据加以充分分析,进一步规范审理标准、提高精细化审判水平和效率。
二、过滤技术的“能”与“不能”界定
平台内容管理正在经历从人工到算法的演变过程。技术进步一方面在提升平台运营的收益,同时也对平台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责任要求。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正在不断加强平台版权的注意义务要求。
在“云南虫谷”案中,诉讼双方对于“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删除侵权视频”并没有争议,而是就平台是否“能够和应当凭借技术对全部侵权视频进行删除、过滤和事前审查”有不同的标准。一审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告“帮助侵权”,也是因为认为被告采取的措施不够“有效”,即平台不仅有义务进行删除和过滤,并且能够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完全杜绝侵权视频的上传”。
这一冲突,就需要对过滤技术的“能”与“不能”来对平台义务进行分析,得出判断。
>>>>能:人工智能提高版权过滤效率
清华大学的崔国斌副教授认为,基于智能内容分析的过滤方法,代表内容识别和过滤技术发展的主流方向。
图片、声音或视频文件的过滤,比文本过滤要复杂一些,但也逐渐完善。这里以视频文件为例加以说明。过滤系统首先按照特定的算法提取视频画面中的若干关键帧,然后对关键帧进行技术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保留在数据库中用于比对。在算法合理的情况下,这一比对结果非常可靠。
也正是在此背景下,2021年6月,欧盟通过了《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为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确立了主动审查的过滤义务。即针对未经授权的作品,平台不仅应根据权利人的充分通知负有“通知—移除”(Take Down)义务,还承担“通知—拦截”(Stay Down)的义务,即防止重复相关的内容上传的义务。
因此,从技术上,平台当然能够删除一切与“云南虫谷”相关的视频,包括文字介绍中带有“云南虫谷”的字样、视频中包含了电视剧《云南虫谷》的海报、片段等作品,甚至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进行事前审查,过滤掉一切相关的视频上传。
>>>>不能:算法无法进行“合理使用”的判断
但是,在要求平台“删除和拦截”的同时,还应当对一些重要因素进行考量——保护用户的非侵权使用(合理使用)、个人隐私保护和言论自由的消极影响、平台企业因此所承担的巨大成本。正是由于这些因素,我国并未将网络内容平台课以版权过滤义务上升至立法层面;也因上述因素,欧盟的《版权指令》对上述义务的履行采取了限制性规定。
在“云南虫谷”案中,短视频平台面临过滤技术运用的难题——合理使用的视频大量存在,技术手段无法全部识别和无差别删除。原告的举证中,使用技术识别出的内容包含了大量明显是合理使用的情形:云南旅游推广视频、对“云南虫谷”的科普视频、对《云南虫谷》原著作品进行评论和其他翻拍作品评论的视频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对于只是利用部分长视频片段进行重新组合,表达创作者自身想法、具有较高原创性的短视频作品,即法律概念上“转换性使用”的情形,业界和司法对其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对于尚有争议的“合理使用范围”问题,不可能认为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完全解决,更不能苛求短视频平台对此承担“完全彻底”的合规义务。
在推进算法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充分理解并利用算法的便利性和先进性,为各方争取更大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将算法“妖魔化”或“神化”,认识到使用算法的版权识别会因不够精准而出现发出错误通知、错误过滤非侵权作品的限制,以及考虑可能会给合法内容传播分享、用户表达自由等方面造成阻碍的负面影响。

三、构建版权合作体系:合理使用与合理期待
目前,大部分专家和业界人士越来越认识到,面对长短视频问题的复杂性,司法机构对权利人、平台企业、短视频传作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权衡常常面临两难的困境,因此更加倾向于鼓励创新,希望长短视频企业尽快结束拉锯和内耗,实现高效的版权合作与共赢。但如何跨越目前的利益壁垒实现真正的合作,理论和实践界也都在持续探索。
>>>>商业性集中许可的机制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传统集体许可制度情形已然改变,作者信息获取、许可使用费用支付、作品传播状态难以把握等问题皆可借助新的技术手段加以解决,探索商业性集中许可的方式亦成为值得探索的方向。
2022年7月,在抖音与爱奇艺达成的内容战略合作中,即对剪辑创作的具体限制,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双方要在新剧推广上开展创意营销合作等。
从许多网友评论中也可以看出,这一合作机制是有商业前景和价值的:
“大部分人都是抖音刷到片段觉得好看才去看剧的。”
>>>>合理收费机制下的一般过滤义务
北京科技大学的徐家力教授在《算法时代网络平台版权责任刍议》文章中,也提出一种既能减轻平台负担、增强权利人权利实现的方法:遵循以特殊过滤义务为主,合理收费机制下的一般过滤义务为辅的原则,以实现权责一致。
对于有经济负担能力且对其作品有较高保护需要的版权方,法律应当保护其通过给平台支付一定费用满足其过滤需求的做法,在“合理收费机制”下可实现平台过滤措施成本的内部化目的。合理收费机制下的一般过滤义务和强制实施一般过滤义务的不同在于,前者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以平台收取费用而转嫁成本提供过滤服务来实现的,当然为了避免平台滥用定价权逃避技术过滤义务,应当统一和标准化收费额度。
华东政法大学陈绍玲认为,关键问题在于“合理”:必须解决何种短视频传播构成合理使用,以回应权利人、平台和用户的合理期待。合理且明确的权利边界,自然能够促进作品的交易和传播。
据报道,抖音相关法务负责人说,将就“云南虫谷”案提起上诉。业界期待这一案件的后续发展,能够朝着合作与共赢的方向推进。
作者:《互联网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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