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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不久的“双十一”购物狂欢中,出现了不少已经支付商品定金却忘了按时支付尾款的例子。如果忘记支付尾款,那么已支付的定金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定金在法律层面有何意义?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定金具有惩罚的作用,一旦合同订立,则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约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丧失该部分定金的惩罚性后果。
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在商品预售期间支付了定金,则买卖双方已经订立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和商家都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消费者应当履行按时支付尾款的义务,而商家应当履行在收到尾款后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因此,给付定金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错过付尾款时间,是不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的。
双十一的购物潮一年热过一年,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特别是需要支付定金的商品,一定要深思熟虑,切忌冲动消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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