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农业税是谁提出来的(中国免除农业税)

一、中国的农业税收史:有农业税时期的农民土地

1、改革开放前的农业税

  • 农业税,在中国的历史上称为田赋;在西方世界称为地租。现代社会由于普遍实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而土地所有权不仅要求在法律上得以实现,而且要求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因此农业税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 1958年,国家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是从业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缴纳农业税。1983年,国家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与此同时,新疆、内蒙古等牧区省份则开始征收“牧业税”。至此,一个完整的包括农业种植、养殖业的税系形成。因此,严格地说,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 农业税主要根据粮食作物和其他作物的产量计征,综合平均税率在建国初期较高,后来逐渐减少,由1950年代的15.5%降低到改革开放前的8%左右。据资料表明,从1949年到1978年,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农业税占据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曾经高达35%左右。

2、改革开放到2006年的农业税

  • 由于国家不正确的政策导向,导致改革开放前农业大量减产,粮食短缺。而且由于在“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农业经营体制的安排下,农民出工不出力,再加上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改革开放前中国人一直在“温饱线”挣扎,那个年代,最美好的愿望是能吃饱饭。
  •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客观地讲,改革开放始于中国的农村,那个年代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解决了10亿人的吃饭问题,而且为城镇改革提供了经验和实践。就农村经营制度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的利益分配机制,将农户的劳动生产积极性与劳动剩余很好地结合起来。这一制度安排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了中国人“吃不饱、穿不暖”的问题,改写了中国一穷二白的面貌。
  • 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产品产量的增加,以产量为计税依据的农业税负也逐渐增加;不仅主税增加,而且以主税为计税基础的各种农业税附加以及乡镇、村社的“三提五留”等赋税增加增长,农民苦不堪言。那个年代,以李昌平老师的《我向总理说实话》中的“农村真苦、农民真穷、农业真危险”为“三农”问题的真实写照。
  • 事实上,在2004年,国家已在部分地区推行农业税减半征收的政策,2005年上半年,22个省免除农业税;2005年下半年,全国统一免除农业税。至此,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的以农业生产为征收对象的税种进入了“博物馆”。

二、后农业税时代的中国农业:免除农业税后的农民和土地

  • 2007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针对当时农村人地分离、土地大量抛荒弃耕等现象影响中国粮食安全等问题,国家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试图通过稳定预期来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以保障10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但由于粮食价格低、农民兼业化严重、城镇化快速发展等原因,国家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试图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以解决农民不想种地、而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又无地可种的现实。客观地讲,这一制度设计活化了土地经营权,释放了土地产权权能,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耕地大量兼并、非粮化和非农化等问题。
  • 一方面,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由于不仅强调土地的数量均分,而且要求好坏搭配,因此每户承包的土地总量不是很多,但块数很多。耕地的细碎化在家庭承包经营下可能不会存在太大的影响,但制约了种植大户的规模化经营。
  • 另一方面,由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是从农户手中租赁而来的土地,而且国家又免除了农民的农业税,因此这加大了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如果他们再从事传统的粮食生产,他们无法与国外大规模的农业竞争,甚至成本也难以低于小农户。在这种背景下,新型经营主体难免会对租赁而来的土地予以非粮化、非农化以获得更高的经营收益。
  • 最后,对于农户来讲,尤其是自然条件比较好的地方的农户来讲,由于租地收入可能超过自己耕种的经营收入而且租地没有劳累之苦,这显然刺激了农民只愿意在“较高价格”把承包地租出去而不愿意自己亲自耕种的情况,而且粮食价格的持续低迷以及种子、农药、化肥、人工等成本的持续增加加剧了农民“待价而沽”的意愿。

三、到底如何理顺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1、深刻认识地租的本质及其在农业生产关系调节中的重要作用

  • 地租的实质是农业生产者的生产剩余由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尽管马克思是以资本主义的农业为条件来研究地租并得出科学的地租理论,但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地租产生的条件,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地租。三权分置下,国家免除农民农业税但农民可以向新型经营主体收取地租,事实上是对地租理论的运用。显然,地租的高低可以有效调动租地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科学性,为了能在下个周期支付得起农业地租,他肯定会优化自己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以及,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2、地租由承包户独自占有不仅没有理论依据,事实上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

  • 现实中,农民独得地租的做法增加了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也导致土地所有者以及代表——农民集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空壳,造成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难以实现。不仅如此,由于国家制度落实上的不得力,造成农民弃耕、抛荒土地的成本很低甚至没有,农民自己不种没有问题,但一旦有人去租则漫天要价、待价而沽。

3、到底如何理顺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 市场经济下,法律和经济是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不二法宝。为此,国家在不同时期要根据政策的目标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协调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在目前,由于社会经济还没有发展到为农民提供足够的非农就业的前提下,尤其是比较边缘地区的农民的部分生活还依赖于农业,国家应加大耕地保护执法力度,对故意弃耕不种的农户加大惩处力度;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水平的继续提高,当绝大多数农民不再依靠土地获得生存来源,农业生产主体不再以小农户为主的时候,国家应调整租金在承包农户、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加大国家对农业生产以及对大户、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等的支持力度。
理顺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民独占地租不合理

中国小麦第一县:河南滑县的高标准现代化基本农田

理顺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民独占地租不合理

新型经营主体为了获得高收益,不得不将租赁来的农地非粮化

理顺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民独占地租不合理

新型经营主体租赁大面积的土地种植茶叶等经济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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