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跟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相同吗?

钟小明 杨志刚 周娟 张健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程》(T/CECS G:E10-2021)作为《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的细化和补充,本文重点解读安全性评价过程控制、评价对象、评价时机、评价范围和内容、评价报告编制要求、评价准则、评价结论响应等新规定和编制思路,为评价项目管理、评价报告编制、评价报告评审的相关人员提供帮助,引导安全性评价的健康发展,提高安全性评价质量和实施效果。

关键词: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评价过程控制;评价质量;交通安全;

项目负责人跟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相同吗?

1 背景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理念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和积极推广,在完善公路设施、改善安全运行环境、降低事故风险、提升公路安全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每年开展安评项目里程长度超过5万km, 有效促进公路安全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200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04)推荐性标准[1],并于2015年提升为强制性标准发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以下简称“安评规范”)[2]。安评规范从技术角度提出了评价的基本要求,确定了评价阶段、评价流程、评价方法、评价内容等要素,为公路管理者和评价人员提供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从工可、设计到交工、运营阶段的评价技术依据,安评规范在引领安全性评价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3]。

由于安评尚未出台相应的公路行业管理制度,安评规范执行中面临着评价过程缺乏控制,评价对象不够明确、评价准则不清晰、评价界面模糊等影响评价质量和实施效果的新问题。因此,安评规范编写组曾拟以《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细则》名称申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立项,作为行业标准《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的补充和细化以解决当前热点和难点问题,但申报行标立项时,正遇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实施,结合业务归口管理的相关要求转至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立项为团体标准,立项后依照评审意见更名为《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程》(T/CECS G:E10-2021)(以下简称“安评规程”),纳入2017年中国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国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7]031号)、中国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印发的《关于开展2017年第二批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G)制修订项目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标公路[2017]71号))[4,5],作者作为主要编写成员全程参与标准调研、起草工作,该规程已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21年9月30日批准发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第954号),并于2022年2月1日正式实施[6]。为了帮助“做安评、审安评、管安评”的相关人员和读者更好理解和运用安评规程,作者撰写本文进行解读。

2 标准的主要内容

2.1增加评价过程控制

安评目的是通过评价排除隐患、降低风险、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公路安全水平。过程控制是保证评价质量的重要环节和手段[6,7,8]。评价相关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评价单位、评价报告评审组及主管部门等)按照“共同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工作。安评的过程控制管理制度空缺,容易造成评价工作程序不规范、各方“责权利”显著不对等,进而影响评价报告质量[8,9,10]。为此,安评规程引入过程控制的原理,提出评价服务委托管理、评价对象、评价时机与工期、评价技术能力、评价质量控制、评价报告有效期、评价服务及报告编制费、评价工作界面划分、规范符合性评价准则等工作程序中关键环节的要求,促进评价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技术管理,实现降低风险的目标。过程控制为实际评价工作中“如何做”和“怎样做得更好”提供指导,表1~表4为“做安评、审安评、管安评”的相关单位人员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

表1 评价项目管理过程控制要求

名称

安评规程条款规定

理由


评价服务委托管理

用于公路建设项目办理审批、备案行政许可手续或确认公路安全性能的评价报告。
(1)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法人)等直接委托。
(2)具有评价报告编制能力的第三方单位承担。
(3)同一建设项目不同标段的承担单位互换进行安评不得视为第三方单位评价。
(4)不得由建设项目设计、设计咨询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承担单位进行分包、转包,或通过上述相关业务承包合同进行分包、转包。
(5)采用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第三方单位时,评审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1)涉及行政许可的评价报告需要具备客观性、公正性、公信力等特点。
(2)从保证安评质量角度规定委托要求。
(3)回避因采用最低价竞标导致的评价质量问题。


用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法人)提高自身设计或施工质量、提升管理能力及保障运营安全管理水平而编制的评价报告:具有评价报告编制能力的单位承担。

(1)不涉及行政许可,内部质量控制,也不对外公布,不必规定委托人和委托方式。
(2)受托人只要具备评价能力均可承担。

评价时机与评价工期

(1)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安全性评价:宜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外业验收会前开展,评价周期不宜小于60 d。
(2)交工阶段:交工验收会前开展(主体工程基本完工、交通安全设施试安装路段基本完成),评价周期不宜小于90 d。
(3)运营阶段:评价周期不宜小于90 d。

(1)委托明确适时的启动时机、合理的评价工期保障评价报告质量。
(2)按照审批和备案的要求提交成果。


评价报告质量监管

(1)第三方单位的评价组技术力量和资格管理。
(2)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会评审。
(3)评价报告结论响应和组织落实评价建议。
(4)评价报告报批、报备、存档管理。

保证评价质量的关键。


安评服务及报告编制费

(1)合法、合规的费用出处管理。
(2)合理的费用估算。

保证评价质量的必要条件。

表2 安评报告编制过程控制要求

名称

安评规程条款规定

理由

技术能力要求

(1)评价人员需具备在道路安全设计、咨询审查、事故隐患治理经验。
(2)评价组专业构成应与评价项目专业范围相适应。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持有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预定的比例。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等安评相关性强的资格证书,或相当于具备上述交叉学科专业能力。

(1)人员专业技术力量是保证评价质量的关键。
(2)从资格准入方面合理管理,避免影响评价健康发展。
(3)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经验提升评价能力。


评价对象的评价
时机与工期

适时介入、合理的工期内完成评审。

评价实施符合要求,后续设计、施工单位有条件落实建议。


评价报告质量管理

报告评审、承担相应的责任。

内部质量控制。


评价报告结论响应

提出合理化建议。

可操作,可实施。

表3 评价报告评审过程控制要求

名称

安评规程条款规定

理由

评审要求

专家评审会、函审、预审。

与项目规模、管理相适应的评审方式。


技术能力要求

(1)评审专家具备在道路安全设计、咨询审查、事故隐患治理经验。
(2)评审专家组专业构成应与评价项目专业范围相适应。
(3)评审专家熟悉评审项目设计和现场情况。
(4)客观评审评价报告质量。

(1)评审专家专业技术力量是保证评价质量的关键。
(2)评审专家熟悉项目设计和现场情况,避免不熟悉项目情况评审,流于形式的评审,导致评价报告质量失控。


评价报告质量监管

是否能通过评审、承担责任。

质量控制。

表4 评价相关方实施过程控制其他要求

名称

安评规程条款规定

理由

与评价方的关系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法人)负责评价相关方组织和协调工作。
(2)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与评价单位无利害关系,但需配合安评。
(3)咨询审查单位不得超出业务承担能力。

(1)保证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2)保证评价客观、公正、独立开展工作的环境。


评价报告结论响应

(1)落实合理建议,反馈整改结果。
(2)负责设计、施工、检测等质量。

保证评价实施效果的关键。

2.2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时机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规定了条文的适用范围包括高速公路、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交工阶段和后评价阶段,但未严格规定不同等级的公路在哪个阶段需要进行评价,在“评”与“不评”可选择,在“哪个阶段”评也可选择。《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虽然对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设计阶段安评有要求[11],但是部分业主和管理部门不够了解不同阶段安评工作的不同作用,面临选择哪一个阶段评价的难题。交工阶段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需要严格进行安评[12],但部分项目未执行以上意见,以致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运营后评价缺乏明确的安评要求。

由于评价对象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项目不能及时决策“评”或“不评”,不能有效把握评价的时间节点,造成部分项目错过评价最佳时机,难以排除安全隐患,评价报告的建议难以实施。安评规程结合需求调研结果,进一步细化各等级公路在各阶段的安评工作需求,明确评价项目对象,如表5所示。

2.3细化评价范围、内容及报告编制要求

安评与设计、设计审查、施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相关,但是相互间的工作界面模糊,责任不清晰。安评规程明确了评价范围为与道路使用者交通安全直观感受有关,直接影响驾驶安全行为的要素和道路通行条件,包括公路路线、桥隧、路线交叉等几何设计方案、视距、横断面、排水设施、交通安全设施、重点路段安全保障和风险管控工程措施等。安评规程规定对评价报告所涉及的抽样样本、报告内容和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和设计咨询已经重点审查、验算或试验项目(如结构验算、水力和水文验算等),或已包含在专项验收规定中的项目,安评可不重复核查。对于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养护质量标准、日常安全管理已经规定的检查、检测或试验项目,或已包含在专项验收规定中的项目,安评可不重复核查[6,13]。

安评规范虽然在附录部分规定了评价报告格式,但是没有对评价报告内容及深度编制提出具体的要求,造成报告质量难以把控。安评规程针对每个阶段评价重点、设计要素(或公路安全状况)条文规定详细补充了各专业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见表6,一方面有利于编制报告掌握编制深度、评价过程留下痕迹;另一方面也为评价报告的评审专家提供评判依据,从而确保报告内容完整、深度符合要求,避免报告流于形式。

2.4完善评价准则

安评规程完善了规范符合性评价准则(表7),并提出了满足驾驶安全需求的评价准则。

表5 评价对象选择

阶段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备注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评价。
(1)分幅分期修建高速公路,上下行方向拟分别采用不同技术标准。
(2)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与互通式立体交叉等构造物选址、间距条件严重受限,且直接影响交通安全和工程规模的项目。
(3)长期处于易受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的走廊带。

初步设计阶段

应进行评价

应进行评价

(1)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时应进行评价。
(2)采用两阶段设计时,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评价,符合特定条件时,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评价。

涉及智慧交通、自动驾驶、车路协同测试路或示范路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均应进行评价。


施工图设计阶段

应进行评价

应进行评价

交工阶段

应进行评价

应进行评价

应进行评价

应进行评价

竣工阶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评价。
(1)竣工验收前(试运营期间)交通事故率较高。
(2)与试运营初期相比,路网交通环境、交通条件显著变化且直接影响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
(3)有其他相关规定或要求。


运营阶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评价。
(1)事故率显著高于同一地区其他公路或同一公路其他路段,通常每隔3~5年评价1次。
(2)纳入智慧交通、自动驾驶、车路协同的测试路段或示范路。
(3)交通安全设施安全性能衰减周期明显,制订大、中修计划前。
(4)其他有安全提升改造需求,预期交通安全效果显著的路段。

表6 各阶段评价报告编制深度要求

阶段

评价重点

评价结论

工可阶段

走廊带比选、控制点工程方案。

侧重走廊带方案研究。


初步设计阶段

路线方案的比选、构造物选址和布设方案、交通安全设施、沿线设施布设与路线方案的匹配性。

侧重调整和优化主体工程方案。


施工图设计阶段

路线具体设计指标运用的合理性与协调性、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的合理性与完备性。对重点路段宜评价设施的配合和交通组织方案。

以优化局部路线设计指标、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等为主。对于重点路段和重要节点,需综合考虑监控、通信、照明等管理设施、智慧交通设施前瞻性功能设计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并纳入系统工程功能评价。


交工阶段

重点应为通车前安全设施布置情况。查找设计与预期效果不一致路段、设计或施工错漏路段、施工过程环境变化易导致交通安全问题路段、符合规范但可提升驾驶安全的路段。

弥补设计或施工缺陷,完善安全设施,或提出管理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运营阶段

与交通发展不适应路段、公路及公路设施难以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并且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交通事故相对集中路段、路网或路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后存在高风险路段、交通环境或交通组织复杂路段。

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公路及公路设施,完善管控措施,改善交通安全环境,提升公路及公路设施安全水平。

选择新旧标准是规范符合性评价的前提条件。标准指国家标准或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规范。标准反映一定时期内经验和技术总结,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当标准版本存在更新或替换时,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安评中常面临选用新旧标准的评价准则难题。安评规程根据公路行业的处理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了规范符合性评价准则选择原则。

按照新旧法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考虑公路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大规模更新设施的难度,安评规程规定规范符合性评价可采用原建设期标准为评价准则。

表7 规范符合性评价准则

阶段

评价准则

相比现行标准要求存在差异的路段

处理要求

设计阶段

宜以现行标准为评价准则。


当路线设计采用的技术指标存在差异时。

应以改进和优化主体工程(土建工程)设计为主要原则,并提出主体工程改进意见和建议。


若路线技术指标满足现行标准,但因主体工程未充分考虑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

以优先调整主体工程设计为主要原则,提出改进建议。


当护栏设置条件存在差异但受横断面宽度、构造物、路侧等条件限制时。

应以优先调整道路横断面或优化护栏设计为原则,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当除护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存在差异时。

应以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为原则,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交工阶段

宜按照施工图设计批复采用的标准评价,并按现行标准复核。

提升安全水平的路段宜以现行标准为主要评价准则。

提出优化建议。

运营阶段

宜按照施工图设计批复采用的标准评价,并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复核。


事故率明显较高的路1段。

应充分考虑采用交通安全设施解决安全问题的可能性和进行主体工程改造的可行性,并据此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事故率较低的其他路段。

应以优先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为原则,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对于安全运营5年以上且未发生事故的路段。

可结合后期大中修或改扩建时机处理。

兼有城市
道路功能

根据功能特性和驾驶安全需求,选择公路或城市道路评价标准。

当受到城市用地等特殊条件限制的路段。

根据功能特性,提出优化改进和交通管控建议。

由于运营阶段条件变化,伴随技术进步和交通安全需求增长,原建设期标准(旧标准)存在不适用交通发展或难以保证安全的情况。为了保护道路使用者的权益,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有条件地采用“从新原则”,安评规程推荐采用现行标准进行复核。针对复核后不符合现行标准且存在隐患的路段,需综合考虑现行标准要求和实施条件,设计阶段和运营阶段根据预期安全效果、经济性条件、客观环境条件等提出可行的建议。当项目处于运营阶段,宜按照施工图设计批复采用的标准评价,若各种原因造成批复资料不齐全时,可参考建设期标准进行评价。

对于相比现行标准要求存在差异且条件严重受限的路段,可择优选择主体工程改造方案、交通安全设施改造方案与智慧交通管控方案,提倡采用智慧交通、车路协同、车联网等新技术降低风险。

兼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功能的公路,评价时应同时采用公路工程行业技术标准和城市道路行业技术标准进行核查。当受到城市用地等特殊条件限制的路段,公路和城市道路标准条文规定有差异时,应充分考虑其承担的功能,以满足道路主要功能特性,符合驾驶安全需求的条件下,提出优化改进和交通管控建议。以公路为主要功能时,采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为评价准则;以城市道路为主要功能时,采用城市道路工程行业标准为评价准则。

安评规程首次提出了满足驾驶安全需求的评价准则,即满足中等技术水平的合格驾驶人,为保证合规车辆安全行驶、安全操作所需要的信息、空间、时间、速度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或者在意外突发情况下紧急避险所需的信息、空间、时间、速度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上文中“相比现行标准要求存在差异的路段”包括路段采用技术指标取值、适用条件、建设条件等与现行标准正常情况相比存在差异,导致难以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或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或不能适应现行标准要求的路段。

2.5规范评价结论响应环节

评价结论分为改进意见和优化建议的不同层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法人)作为项目最终决策者,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有权决策是否采纳安评意见或建议。通常评价报告通过审查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法人)组织评价相关方按照评审会纪要、专家意见等响应评审意见、落实评价报告意见和建议。对于安评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当受到设计、施工周期影响难以在预定的时间节点内落实时,如规定的交工通车时间节点、竣工手续移交时间节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法人)宜书面说明情况,制订实施计划,必要时可采用临时交通管控措施降低风险,但不宜要求删除评价报告的合理化建议。对于安全隐患或客观存在又受限于当前条件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评价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宜组织专题研究或论证方案可行性,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评价各方协调配合,不得故意隐瞒安全隐患或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要求评价报告隐瞒安全隐患,不得出具或要求出具虚假和失实的评价报告,评价相关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或将风险最小化。

此外,安评规程对各专业的评价条文进行了细化[14,15],如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等专业的条文,补充了评价方法附录(互通式立体交叉比选方案评价方法等)。

3 结语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程》(T/CECS G:E10-2021)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的补充,基本解决了安评的热点问题,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厘清评价工作界面和评价职责,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时机,补充评价过程控制要求,细化条文内容和评价报告编制要求,以保证评价质量和实施效果,从而引导和促进评价健康发展,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做安评、审安评、管安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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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7]031号)[M].北京:中国建设标准化协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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