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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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一家水果店,为招揽顾客,就在自己的面包车车身打了广告,将经营项目、地址、外购电话、水果图片等喷涂、粘贴在面包车两侧、前后挡风玻璃、前引擎盖、后备箱盖上,范围超过车体2/3。近日,市场监管部门以我擅自发布车身广告为由,对我罚款1万元。公安交管部门也对我处以150元罚款并责令清除车身广告。请问:我自己的车也不能自己做主吗?陈女士
陈女士:
的确,自家车做广告也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实施处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利用交通工具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你作为广告发布者,未经申请、审批、领证,无疑与之相违。该《规定》还指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另一方面,公安交管部门也有权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具体来说,就是汽车的前后风挡、前引擎盖和后备箱盖不允许粘贴广告,不能改变车的主体颜色。你在自家车身喷涂、粘贴的广告,不仅部位不当,且超过车体的2/3,必然或多或少地影响视线、妨碍驾驶。而《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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